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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2002年已取消生育间隔 政策允许即可生育

2014年01月02日 16:43 来源:中国吉林网 参与互动(0)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意见原文中提到,继续做好重点地区特别是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做好再生育审批,倡导合理的生育间隔。

  据了解,此次“生育间隔”的提出,是基于对“单独二孩”新政实施后,可能出现的短期生育堆积现象的顾虑。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19个省区市取消了生育间隔,我省就是其中之一。

  19个省区市取消“生育间隔”

  在我国,“生育间隔”主要指可生二胎的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到生育第二个孩子间隔的时间。据本报记者统计,目前,全国已经19个省区市取消了生育间隔:2002年吉林、江苏,2003年上海、海南,2006年甘肃、新疆,2007年湖南、浙江、山西,2008年内蒙古,2009年陕西、江西、贵州、广东、湖北,2011年安徽,2012年广西、福建,2013年山东。

  此外,北京、河南、四川、天津、辽宁、重庆、河北也已“变相”放开了生育间隔。

  我省2002年调整生育政策

  吉林省自2002年11月1日取消生育间隔,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一些人可以自由生育第二胎。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生育政策一直是比较稳定的,但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也作了一些调整,使其更利于社会发展。

  1973年,我省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方针,在1974年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印发《批转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作好计划生育工作意见”》中,指出一对夫妻生育一对孩儿,并将两个孩子的生育间隔确定为四年。

  在198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要求,农村夫妇“须在第一个孩子年满三周岁(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须在第一个孩子年满七周岁)以后申请”,“领取准生证方可生育”,是指两个孩子的年龄相隔三周年零九个月以上。而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间隔包括“女方年满三十周岁”的间隔方可生育第二胎。2002年我省又对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即取消生育间隔,夫妇双方只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即可生育。

  平衡人口增长防止扎堆生育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陆杰华推测,“生育间隔”的提出,是基于对单独二孩新政实施后,可能出现的短期生育堆积现象的顾虑。

  陆杰华认为,对于已取消生育间隔的省区市,不一定会全部重新制定生育间隔。因为各地区情况不同,单独二孩新政实施之后,有的地区符合条件的育龄人群多,受影响比较大,可能会存在生育“扎堆”的现象,需要生育间隔期来平衡,令人口数量的增长处于平稳状态。

  据相关部门透露,目前,我省正在研究制定“单独二孩新政”。届时,生育间隔是否再被提出,值得关注。记者 刘力源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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