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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统一市场准入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必然要求

2014年01月06日 08:4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统一开放,意味着市场准入机会的公平;竞争有序,揭示了市场规则的健全和透明。构建起这样的市场体系,就提供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框架,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才可能排除更多主观因素的干扰,更有效地发挥其决定性作用。

  市场配置资源要求以要素供给具有机会均等为前提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配置资源,也就是对各种经济要素的配置,而当要素具有产权并且由相应的市场主体所有或占有的时候,要素的配置就首先表现为对主体进入市场的引导或限制关系。所以,市场的公平在于机会的公平,市场配置资源,必然要求要素供给具有机会均等的前提,以利市场的优化选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这对于我们建设开放型、法治型的市场体系具有深刻的改革意义。

  负面清单管理为企业提供了市场准入的平等机会和更大空间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是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市场准入机会均等化的重要改革举措。负面清单管理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过去,我们采取的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实际是一种“正面清单”方式,即列举什么领域、什么行业可以允许什么类型的企业进入,给企业的信息是“你可以做什么”;这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对市场采取逐步开放的渐进式改革中,有其一定的必要性。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和中国市场开放度的提高,“正面清单”管理已愈益被动,一方面在新产业革命和国际产业变迁中容易产生滞后效应,另一方面容易诱发政府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影响,也不利于调动企业发现和迅速抓住市场机遇的积极性、主动性。而“负面清单”管理会更加简洁,确定负面清单目录时会比正面清单的确定更加严谨和严格,除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和行业都可以开放各类企业进入,既不“唯出生论”,也不用企业在看到机会的时候还要等待政府什么时候开放该领域才能进入;其中包括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也将有利于营造内外资企业市场准入的公平尺度,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政策的规范统一。这不仅对各类企业的市场进入提供了便利与平等的机会,而且对转变政府职能和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也会形成正面效应。可以预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本身,将带来市场开放面的明显拓宽和开放度的明显提高,促进国内统一市场的发展,更好激活资源优化配置的效能。

  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推进了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如果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体现了社会为企业提供的机会更多更公平更透明的话,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则是对企业创办条件与注册过程的“松绑”,也是一个开放的市场体系的应有之义。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完善的集中体现,其改革重点有三:一是削减资质认定项目,例如对注册资本、营业场所分布等降低要求,有利于激发创业和发展的动机,体现了对企业市场准入标准的放宽;二是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在一般领域允许把开办企业的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有利于缩短企业获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体现了对企业市场准入进程的加快;三是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即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有利于提升企业资本周转的灵活度和有效性,体现了对企业资本运营条件的改善。广东作为国内率先进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验的省份,试点的地区与非试点的地区相比,企业创办的活跃程度和业者扩大投资的愿望已显著增强。

  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需要全面优化营商环境

  综观国际经验,公平、便利与规范,是建设优良营商环境的基本要素。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和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直接体现了公平与便利的要素,而这二者又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规范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三中全会《决定》所提出的“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不仅要统筹解决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在市场进入时的统一开放问题,还要统筹解决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在市场进入后的竞争有序问题。例如:要正确处理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既要充分尊重企业按市场需要自主组织要素实施合法经营的权利,又要更好发挥政府的治理能力,防止与克服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要正确处理企业主权与消费者主权的关系,既要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导向作用,又要充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并发挥企业创新对消费的拉动与促进作用;要正确处理竞争与垄断的关系,既要有负面清单管理,又要最大限度拓宽与开放竞争性领域,并通过发展混合经济而深化垄断领域改革;要正确处理市场体系中强弱企业的关系,既要肯定市场“无形之手”对强势企业的有利作用,又要注重“有形之手”对小微企业实施政策倾斜的作用;要完善市场监管与放活企业的关系,既要鼓励企业发挥好市场主体的作用,充分保护正当竞争,又要加强监管,维护民生,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防止恶性竞争,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等。(董小麟 作者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广东经济学会副会长)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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