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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前公示期“缩水” 学者建议按上限执行

2014年01月09日 10:4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沈阳1月9日电 (司晓帅)“为了保证选人用人质量,中共中央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确立了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不过很多地区领导干部公示期‘缩水’,极大妨碍了公众监督作用的发挥。”沈阳市政协委员、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冯昀9日在接受中新网记者专访时说。

  此间召开的政协沈阳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多年从事宪政研究的冯昀委员提交了一份《关于纠正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期“缩水”的提案》。

  提案认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2002年实施以来,对保障公众监督权,预防领导干部“带病”升迁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执行偏差,其中公示期“缩水”非常普遍。

  冯昀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38条规定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可一些地区的组织部门没有取上限“15天”,而是将公示期定为“7天”,并且把公示当天计算在内,造成公示期实质仅为“6天”的事实。

  “例如:某市委干部任前公示2013年第(3)号公示期为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3月28日;某市委26名干部任前公示2013年第(15)号公示期为:2013年12月12日至2013年12月18日。”冯昀说,领导干部任前6天的公示期限已成为一种习惯性做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期间”有明确规定。该法第82条第二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这是关于‘期间’计算的法治原则和国际惯例”,冯昀说,这意味着组织部门对公示期限包括“当天”的解释和做法是违法行为,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冯昀建议,应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将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期限规定为15天,当天不计算在内;起始日期不得为节假日;公示期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顺延到第一个工作日。

  “这一提案看似吹毛求疵,实则能起到树正气、刹歪风,提高党委和政府部门公信力的作用。”冯昀认为,此举给予公众更大、更充分的“话语权”,使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受群众监督,筑牢民意监督“墙”,防止待任的“老虎”、“苍蝇”蒙混过关、“带病升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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