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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行政行为若被诉 “行政首长”要出庭应诉

2014年01月09日 15:12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果让群众不满意,甚至起诉到法院,政府行政单位作为法人,也应该按法律程序出庭应诉。今早,合肥市法制办召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能力培训会”,会议首次向媒体公布《合肥市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行政首长”上法庭 让领导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行政副职。如果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成为被告的话,“行政首长”应该依法出庭进行诉讼活动。

  按照《办法》,合肥的市政府、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市、县、区有关组织,还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如果被诉讼至法院,该单位的“行政首长”都要出庭应诉。

  不仅如此,“每年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审判旁听。”

  市法制办称,之所以建立行政首长应诉制度,是为了提高领导干部在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意识,能通过应诉发现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今后能改善行政执法行为,以此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应诉是“行政首长”义务 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对于“行政首长”应诉具体行为,合肥市提出“若是以市、县、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政府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或授权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市法制办介绍,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诉状副本后10日内,应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准备情况告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并按法院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庭应诉。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前,应当主动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案件审结后,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

  记者了解到,如果行政首长未按规定履行出庭应诉义务,合肥市将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而且“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已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很多“行政首长”不知如何出庭 急需学习补充法律知识

  其实,从2007年11月1日开始,合肥市就在肥东县政府等6个单位,开展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试点工作。但是合肥法制办在试点中发现,很多“行政首长”出庭时不知道该说什么,不知道怎么做,而且相当一部分“行政首长”对出庭存在很多顾虑。

  对此,合肥市法制办表示,对于政府各级行政单位的领导来说,今后不仅要增强单位业务管理能力,还要学习法律知识。“行政首长出庭要克服消极和顾虑心态,对出庭应诉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加以整改。”(本报星级记者 余琛)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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