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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重典治乱 中国拟修安全生产法

2014年02月25日 17: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 欧阳开宇 郭金超)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显加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这是安全生产法施行10余年来,中国首次修改该法。当天,受国务院委托,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对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安全生产法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杨栋梁表示,由于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强。

  杨栋梁说,中央领导人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对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切实维护民众的生命安全。

  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形成。国务院常务会议2014年1月15日讨论通过该草案。

  这次修改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等问题,强化政府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着力解决如何“重典治乱”的问题。

  杨栋梁表示,各方面一致认为,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已明显不够。为此,草案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如草案中增加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人民币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杨栋梁说,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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