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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被免干部1年内不得出任同等职务

2014年02月26日 11:06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对党员干部违反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行为实行问责,情节严重者将被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等处分,严管“四风”。这是我市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风肃纪推出的重要举措。

  数字造假业绩造假要严肃问责

  我市《关于对违反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明确界定了9个方面的违规行为:

  改进调查研究方面,包括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研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在上级单位和领导调研考察时制造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虚报工作业绩等。

  精简会议活动方面,包括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次数、规模和时间召开会议的;违规举办各类节会庆典和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违规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等。

  规范出国(境)活动、学习考察方面,包括违规增加出访次数、增加出访国家和随行人员数量、延长出访时间的;违规组织考察性出访活动,或利用公务活动之便以各种借口公款旅游的;接受企事业单位出资、补助,或以其他名义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的。

  控制一般性支出方面,包括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宴请的;违规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安排纪念品等。

  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方面,包括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变相经商、办企业的;出入私人会所等。

  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方面,包括违规兴建和豪华装修办公用房;超编制、超标准配备或违规占用、借用公务用车等。

  服务群众和管理对象方面,包括对群众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内不答复或态度生硬;有意刁难或“吃拿卡要”;在执法监管中作风粗暴、滥用职权等。

  精简文件简报、改进新闻报道、改进安全保卫工作方面违反规定的。

  其他违反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

  停职检查期限

  一般3至6个月

  办法规定:违反上述规定且查证属实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受到问责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应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党员干部,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记者 李晓萌)

  “反四风”

  没有任何松懈的机会

  自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转变干部作风就呈现出高压态势。春节过去不久,就有个别党员干部抱怨“年不好过”了,没了各种“福利”,连吃个苹果都要自己买,这恰恰反映出干部作风建设的必要性和艰巨性,同时也在警示我们,扭转长期形成的不良积习的任务还远远没有结束。

  当前,依然不乏有些干部抱着一丝侥幸,认为自己身在地方,级别也不高,相对还是“安全”的,因而继续我行我素;也有些干部觉得现在只是“特别时期”,先暂时“蛰伏”起来,风头过去就没事了。然而,包括“汉版”问责办法在内的一系列行动则清晰地表明,在中央地方全方位无限期的强力监管和制度完善之下,这类顽固留恋过去的心态和投机的“策略”已然没有了生存空间。

  作风建设的目的就是要激浊扬清,溯本清源,让党员干部队伍廉洁奉公成为基本常态。无论哪个地方和单位,都没有藏污纳垢的可能,只要“四风”问题还存在,“反四风”就不会停止。在转作风走群众路线的道路上,没有任何松懈的机会。(评论员 李杏)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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