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财政养人过多不堪重负 应将五级预算变三级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旗表示,修订《预算法》应简化预算级次,健全财政管理体制。
财政管理体制,也称预算管理体制。由于我国宪法对财政体制等基本财政问题缺乏详细规定,也没有制定专门的财政法、财政基本法等,因而《预算法》实际上发挥着财政基本法的作用。因此,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应成为修订《预算法》的基本任务之一。
朱大旗认为,完善财政管理体制,首先需要优化财政级次。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五级预算制,各级政府都设立了相应级次的预算。《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这一模式层级过多,造成机构重叠、人员臃肿,,而且明显降低行政效率。应修订《预算法》中五级预算制的规定,结合当前一些地方进行的“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模式的改革实践,探索建立“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
另外,在1993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
这种划分看似合理,实则存在两大问题。其一,在收入划分上过多向中央政府倾斜。其二,通过国务院决定的形式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与财权进行划分不够严肃。
朱大旗建议,修订《预算法》时对“中央多分”的指导思想进行适度调整。关于中央和地方收入与支出划分的具体办法,则应由当前“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改为“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以体现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威。(记者 梅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