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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放下架子 坦然面对“民告官”

2014年04月02日 13:26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国家制定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行政活动中的纠纷。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应当坦然应对坐上被告席这件事。

  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长微博的形式,公布了10起行政诉讼案件。与很多人的习惯性思维相反,在其中大多数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败诉了。(本报今日A04版)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打官司双方的身份不言而喻。公布的这些案件涉及多个部门,与老百姓生活关系密切,可以看作一堂生动的普法课。随着司法信息公开力度的加大,公民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也在不断提高,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应当坦然应对坐上被告席这件事。

  在济南中院发布的长微博中,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一目了然,还通过“意义点评”一项,指出适用法律的背景和现实意义,客观上起到了普法教育的作用。在这些案件中,有车主质疑交警处罚不当的,也有企业起诉环保局环评程序违法的,其中不少与普通人的生活关系密切。通过这些典型案例,人们更容易了解自己在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时,应当怎样遵守法律,享有哪些权利,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又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

  司法信息公开以及公民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的提高,对政府部门来说确实是种压力。公布的10起案件中多数是政府败诉,司法日益成为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力量。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任何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不作为或是乱作为,就得承担被起诉后败诉的法律风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官民之间的纠纷,也应成为行政机关必备的一种能力。

  当然,要想用好法律,首先得正确看待“民告官”,对于相对强势的政府部门而言,尤其需要理性看待被起诉甚至败诉情况。在此前被媒体曝光的一些行政诉讼案例中,“民告官见不到官”的情况很多。有些官员思想上很难接受被推上被告席的现实,认为当被告破坏了自己的声誉,是件“掉价”的事。

  事实上,在法律面前,官与民是平等的,没有法外之人,也没有法外之“官”。国家制定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行政活动中的纠纷,当了“民告官”中的被告也不是什么丢人的事。而且,政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只有正视被诉的现实,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即便败诉也应当从中吸取教训,认清并纠正错误,避免因为类似原因再次走上被告席。

  现在强调的法治中国,就是要让包括官、民在内的各类社会主体,都能自觉地把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在这个过程中,尤其需要行政机关发挥带头作用,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己任。那种把官民关系理解为“官管民”的观念,以及靠缺席法庭审判、阻挠案件信息公开甚至拒不执行判决来维护“面子”的做法,也该改改了。(本报评论员 娄士强)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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