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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揭秘“根本政治制度”话从何来(4)

2014年04月08日 08:4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刘少奇: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认为,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4月3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依据选举法,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1954年6月完成了普选。1954年6月至8月,全国由下至上县、市、省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在此基础上,1954年9月15日至9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这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由下至上系统建立起来。在这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刘少奇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在这一宪法性文件中,刘少奇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他说:“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就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经过新中国从1949年到1954年5年的过渡,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以及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地方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这时,在庄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通过宪法草案报告这一规范性文件,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作了正式规范表述。这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政治决策。此后统一使用这一表述。比如,董必武在1956年9月党的八大上的发言中指出:“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现在,党的文件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表述为“根本政治制度”,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表述为“基本政治制度”,对根本政治制度与基本政治制度作了区别,突出了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依据宪法,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区分:在我国,从社会制度上说,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制度;从国家制度上说,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根本制度;从政治制度上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伟大功效的政治制度。实践充分证明,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最重要的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全国各族人民通过它牢牢地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这是我们国家和人民能够经得起各种风浪、克服各种困难、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可靠制度保证,也是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可靠制度保证。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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