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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督察对6省区土地违法问题限期整改

2014年04月09日 10:52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存在的严重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限期整改。

  记者8日从国家土地督察办公室获悉,2013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督察,发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安徽省太和县、河南省永城市、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在耕地保护、土地征收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且纠正整改不力。根据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规定,国家土地总督察决定对上述6省区相关县区市有关严重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实施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为自《国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决定书》发出之日起6个月。

  据悉,根据国家土地总督察的指示,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南京局、济南局、武汉局、广州局、西安局已分别将《国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决定书》送达上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有关规定,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土地违法问题严重的地区,可以实施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

  限期整改期间,除国务院批准立项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环保、救灾等涉及重要民生的急需建设项目用地外,暂停对限期整改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与审批,同时暂缓受理建设用地预审。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在限期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的,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提出结束限期整改的申请。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结束限期整改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对达到整改要求的,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结束限期整改,恢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等。 (记者王立彬)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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