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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加快设村镇银行 推动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4月22日 16: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4月22日电 据中国银监会网站消息,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此答问时指出,在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方面,将稳定大中型商业银行县域网点,增强网点服务功能。加快在农业大县、小微企业集中地区设立村镇银行,支持其在乡镇布设网点。

  该负责人还表示,在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方面,将在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合理补偿成本风险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偏远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开展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采取定时定点服务、自助服务终端,以及深化助农取款、汇款、转账服务和手机支付等多种形式,提供简易便民金融服务。

  答问全文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意义?

  解决“三农”问题是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金融是支持“三农”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央对农村金融工作高度关心。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审议了银监会代表国务院所做的关于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情况的汇报。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农村金融取得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了多层次、较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农村金融目前仍然是整个金融改革发展最为薄弱的环节。

  一是农村金融服务合力需要加强。政策性金融作用发挥不充分,合作金融发展缺位,农业保险和农村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不够丰富。二是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农村“贷款难”和“难贷款”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农村资金外流问题较为突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还不能完全适应广大农民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三是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对金融服务“三农”的支撑作用有待加强。四是扶持政策力度不足,协调性和合力尚有提升空间。

  按照国务院要求,银监会从2013年8月就启动了《意见》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开展调研、深入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各有关部门形成了全面、系统的政策意见。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意见》已于4月22日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正式发布。《意见》印发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推动发展普惠金融,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对于推进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意见》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意见》制定过程中充分总结和吸收前期农村金融工作经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考虑:

  一是要加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能力建设。坚持强存量与引增量的原则,不仅要充分发挥农村现有各类金融机构的优势,还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主体。要积极发挥农村保险和农村资本市场作用,加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协调配合,构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此,《意见》一方面提出分类推进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另一方面强调要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并对提升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稳步培育发展农村资本市场提出了政策要求。

  二是要改进和提升“三农”的金融服务水平。《意见》从引导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政策要求。明确要求通过适度降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存款准备金率,释放一批资金;通过优化支农再贷款机制,发放支小再贷款,发行专项用于“三农”金融债,补充一批资金;通过对涉农资产开展证券化试点,盘活一批资金。要求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不断优化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推动偏远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开展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全面做好支持农村贫困地区扶贫攻坚的金融服务工作。要求加快推广农村微贷技术、产业链融资模式以及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推进农村抵押担保制度创新,优化服务方式,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多层次、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明确了加大对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新型城镇化建设等五大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三是要健全金融支持“三农”配套体系。农村金融是不完全的市场,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必须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加强政策支持。为此,《意见》一方面在农村信用体系、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农村评估中介、支付体系建设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政策要求。另一方面要求完善政策体系,综合运用财税、货币、监管等各类政策工具,加大支持力度,更好发挥政策合力。同时,要求建立扶持政策的协调和效果评估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三、今后一段时期,将在哪些领域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

  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要坚持存量改革与增量培育相结合的原则,既强调推进涉农金融机构更好发挥支农服务功能和作用,又注重培育发展新的服务主体,促进农村金融的适度竞争,增强协同效应,提升服务充分性。

  一方面,要分类推进金融机构改革。在稳定县域法人地位、维护体系完整、坚持服务“三农”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积极稳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进一步下沉服务重心,更好地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研究制定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强化政策性职能定位,明确政策性业务的范围和监管标准,补充资本金,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鼓励大中型银行根据农村市场需求变化,优化发展战略,加强对“三农”发展的金融支持。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探索商业金融服务“三农”的可持续模式。鼓励邮政储蓄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提高民营资本持股比例,开展面向“三农”的差异化、特色化服务。

  另一方面,要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组建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鼓励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完善管理政策。

  同时,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稳妥组织试点,抓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合作性的村级融资担保基金。

  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发展普惠金融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一项重点任务,也是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2014年的改革要点之一。此次《意见》将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摆到突出位置,明确了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和具体举措。

  在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方面,将稳定大中型商业银行县域网点,增强网点服务功能。按照强化支农、总量控制原则,对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布局进行调整,重点向中西部及经济落后地区倾斜。加快在农业大县、小微企业集中地区设立村镇银行,支持其在乡镇布设网点。

  在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方面,将在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合理补偿成本风险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偏远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开展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采取定时定点服务、自助服务终端,以及深化助农取款、汇款、转账服务和手机支付等多种形式,提供简易便民金融服务。

  在加大金融扶贫力度方面,将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补优势,切实改进对农民工、农村妇女、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全面做好支持农村贫困地区扶贫攻坚的金融服务工作。

  五、如何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

  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是制约“三农”发展的主要瓶颈。下一步将落实《意见》在拓展资金来源、强化政策引导和完善信贷机制三个方面提出的要求。

  一是拓展资金来源。要优化支农再贷款投放机制,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发放支小再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三农”和农村地区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开展涉农资产证券化试点。对符合“三农”金融服务要求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率。

  二是强化政策引导。要切实落实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一定比例存款投放当地的政策。探索建立商业银行新设县域分支机构信贷投放承诺制度。支持符合监管要求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持续提高存贷比。

  三是完善信贷机制。要在强化涉农业务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上,鼓励商业银行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推行尽职免责制度,调动“三农”信贷投放的内在积极性。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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