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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地铁严重滞留乘客可罚200万

2014年05月14日 13:13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列车因故延误8分钟以上须向主管部门报告。地铁营运者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列车大面积长时间延误,不及时根据客流需求配备足够列车,或被收回经营权。”随着深圳地铁网络基本成型,地铁延误、故障和部分线路运力不足等事件频发,而现有法规已无法解决问题。昨日起,新修订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市法制办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市民可于6月15日前反馈。

  服务不到位将被处罚

  深圳市交委表示,为应对地铁一期工程开通管理需要,2004年深圳曾出台《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但由于当时运营企业单一、投资来源单一、运营线路单一,而目前全市地铁运营企业不仅有国有的地铁集团公司,还有港资独资运营的4号线,运营线路也扩充到5条线,总里程178公里,日均客流量已经上升至250万人以上。同时,三期约170公里的线路正在组织建设,未来3至5年内将有更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运营,运营情况将更加复杂,有必要进行重新修改。

  “十年前的立法,大家对地铁这一新生事物认识不够深入,加上国有企业政企一家的大背景,所以内容偏重于地铁设施保护、运营秩序维护等,对公众利益的保护较为薄弱。”市交委称,此次办法特别对影响地铁安全的不当行为、地铁企业安全失职、服务不到位、管理混乱造成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按性质严重程度设置了处罚条款。

  市交委透露,未来深圳可能出现轻轨、单轨、磁悬浮等新轨道交通方式,不再仅仅只有地铁这一种形式。同时直接界定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为社会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并将市场化发展方向法定化。

  重点向地铁延误开刀

  地铁延误是市民目前最为诟病的状况之一。“办法”规定,列车因故延误5分钟以上或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及时告知公众延误或调整的情况及原因。因故延误或可预见延误8分钟以上的,则要向主管部门报告。

  而运营单位如有“未经市政府同意,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的;未达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准的;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配备的运营及服务设施不符要求,造成安全可靠性及服务质量有重大不良后果的;擅自停业、歇业或部分站段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长时间停运,或者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列车大面积长时间延误,严重损害公众利益;不及时根据客流需求配备足够列车,造成供需不匹配后果严重”等情形之一的,均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20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还将被收回经营权。

  此外,“办法”还要求运营单位每年自行开展运营安全系统评估,每5年则委托独立的、具有相关资质或经验的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评估,对运营安全及服务提出改善意见,并将评估报告及改进计划一并报主管部门备案。“运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频发其他事故及故障,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无法证明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主管部门也可临时要求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运营安全评估。”

  客流量激增时将限客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主管部门可制定临时性服务标准和要求,要求经营单位执行。当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并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则要求采取限制客流量等临时措施。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制定的临时运营服务标准,或对节假日等突发大客流应对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营运单位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将被并处以3万元罚款。突发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或处置不当,造成事故危害扩大的,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还对现实中出现的一些情况予以新增规定。比如,规定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醉酒者或其他神志不清、无个人独立行为能力者等特殊乘客,应由其监护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同乘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单独进站乘车。

  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记者 张玮)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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