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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负责事业单位聘用等人员三种情况下应回避

2014年05月15日 11: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5月15日电 国务院日前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存在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条例》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条例》还要求,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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