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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将受处分 最高可开除

2014年05月15日 11: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5月15日电 国务院日前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挥霍、浪费国家资财,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情况将受到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条例指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二)失职渎职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条例提出,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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