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行政许可监督:既要监督政府也要监督被许可人
15日下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方面对《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表决前评估。
与会代表和专家认为,条例实现政府的职能归位,细化权责清单,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向下放权,方便市场主体申请,同时杜绝随意新设行政许可,符合行政体制改革的新趋势,与广东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尽快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与会专家代表“细抠”草案修改二稿的条文规定与文字表述等可能存在或带来的问题。记者发现,草案修改二稿取消了执行机关对行政许可的撤销。对此,省人大代表徐嵩认为要给行政机关明确的授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她指出,由于市场竞争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许可有限定数量的,取消撤销会不会导致“僵尸”主体占据可用资源,造成有需要的主体没有办法进入市场呢?
徐嵩还认为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不够充分,“第六章已经规定了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有一些什么样的行政处分,比如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怎么办,但对相对人来要重新申请,这种情况是否认为他已经取得行政许可?”此外,她建议区分不同的情节,给予不同的处罚,防止出现同错不同罚,“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的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陈庆彰表示,草案在对行政许可办理的监督检查与实施过程当中的监督这两方面上有欠缺。“程序合法,但是内容、准则等方面不够具体,有可能会从中增加一些不合法的东西,实际上可能会变成另外一种腐败。”
“草案的监督管理只监督了政府。”陈庆彰认为,要监督政府,也要监督被许可人。“审批合法吗?审批以后有没有对公民实施监督?如果这两点处理不好,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执行过程当中可能会带来一些执行不利,会给行政机关的执行制造漏洞,形成一些新的不良因素。 (记者黄丽娜、通讯员任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