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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安厅:发动群众 坚决对暴恐犯罪实施严厉打击

2014年05月26日 10:42 来源:新疆日报 参与互动(0)

  坚决对暴恐犯罪实施严厉打击

  新疆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的通告》

  5月24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以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铜墙铁壁。

  《通告》的主要内容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在我区启动为期一年的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之际,《通告》的出台具有怎样的现实意义?5月25日,记者专访了自治区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努日曼·肉孜,《通告》进行解读。

  发布《通告》意义重大

  近期,暴力恐怖分子接连制造了“4·30”“5·22”等多起暴力恐怖案件,给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暴恐案件均已成功告破,但我区反恐形势依然严峻,反恐维稳的战斗警报已经拉响。在这样的关键时刻出台《通告》,有着怎样的意义?

  努日曼·肉孜说,近年来,新疆暴力恐怖案件多发高发,成为影响新疆稳定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危害,乌鲁木齐“5·22”案件的发生,再次说明当前新疆反恐斗争形势极其严峻复杂,也再次验证了中央关于新疆反恐维稳形势的判断。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反恐怖斗争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5·22”案件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自治区启动了为期一年的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23日下午,自治区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指出,我们要通过全民动员,凝聚力量,采取超强硬措施、超常规特殊手段,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打掉敌人的破坏行动、打掉敌人的组织、打掉敌人的嚣张气焰;打出我们的威风,打出社会的正义,打出新疆人民的安宁!此次发布《通告》,再次表明我们对于一切胆敢挑衅人民政权、挑衅人民生命安全的犯罪,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绝不手软。我们要通过法律手段对犯罪分子形成强大法律震慑,出重拳打掉暴恐分子的嚣张气焰,依法保护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努日曼·肉孜还介绍了出台《通告》的法律依据。“中国是法治国家,我区开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同样是在法律框架下实施的,而制定此《通告》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重点突出 依法打击

  《通告》将以下四种涉恐行为作为这次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一是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资助、支持、庇护恐怖活动者;二是制作、贩卖、运输、传播、复制、持有载有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思想内容宣传品等;三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托运、寄递、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及管制刀具等危爆物品;四是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运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等。

  一旦发现暴恐分子有上述犯罪事实,将如何处罚?努日曼·肉孜介绍说,依据《刑法》规定,将根据犯罪分子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适用不同的罪名进行处罚。例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3月3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通告》,这次又重申了严禁制作、贩卖、运输、传播、复制、持有载有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宣传品。“再次将管控暴力恐怖音视频放在重要位置,是因为传播、观看暴力恐怖音视频仍是当前暴恐案件多发的重要诱因。”努日曼·肉孜表示。

  据有关部门统计,仅2013年,“东伊运”组织共制作发布暴恐音视频107部,超历年总和,部分传入境内,煽动性极强。“近年来我区破获的多起暴恐案件,暴恐分子几乎都是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收听观看暴力恐怖音视频,引发‘圣战’共鸣,最终实施暴恐活动。因此,对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犯罪必须依法从严惩处。”努日曼·肉孜说。《通告》还对托运、寄递业提出更高监管要求,努日曼·肉孜解释说,由于物流寄递渠道具有简便快捷、人货分离等特点,不法分子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贩运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的案件时有发生,为了防止托运、寄递业成为助长暴恐犯罪的渠道,必须严加监管。

  发动群众 形成合力

  通告指出,实施上述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在30日内投案自首,可争取宽大处理。凡在通告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犯罪分子自首可宽大处理,事实上这是给违法犯罪分子一种改过的机会,不仅自己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同时也能为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提供有利条件。”努日曼·肉孜说。

  据努日曼·肉孜介绍,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实际上是我国法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精神的具体化,有助于司法机关获取更多线索。”“《通告》中还特别指出,鼓励、保护各族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线索,这可以说是发出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反对暴恐、打击暴恐的动员令。”努日曼·肉孜说,遏制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是一项长期工作,全社会形成合力才是根本途径,光靠政法专门力量打击远远不够。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大力倡导每个公民都有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义务的理念。只有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声援反恐、支持反恐的强大氛围,才能将暴力恐怖犯罪的嚣张气焰打下去。 □本报记者/李杨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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