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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国家赔偿新标准有利于系统性纠错

2014年05月29日 09:0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2014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00.69元。与2001年的赔偿标准37.33元相比,新标准更进一步加重了“错拘”和“错监”的赔偿成本,约为2001年的6倍。

  新标准的快速和及时出台,反映了最高法院推动司法改革方面的努力。新标准是基于法律规定,其赔偿标准应与上一年全国平均日工资收入持平。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新标准应在什么时候发布,也没有具体规定在官方发布日收入水平数据之后,应在多少间隔时间内执行新标准。在国家统计局发布去年全行业收入数据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几乎同步在同一天下发通知,这创下了自国家赔偿法出台以来间隔时间为零的首例。2013年,国家统计局数据是在5月17日公布,最高法过了一天即5月18日下发通知,晚了一天。而在2010年,统计局的数据公布日与最高法通知之间相隔了40天。

  国家赔偿制度设计的本意,就在于对因国家权力机关不当行为对普通公民造成的损害给予进一步救济和抚慰,因此,国家赔偿法素有“国家保护人权之法”的美称。国家赔偿制度,是宪法精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规定的具体落实。

  一定意义上,国家赔偿能否足额并及时就位,能否与时俱进地提高或调整赔偿标准,是判断一个国家保护人权的标准之一,也是纠错机制是否系统化的标准。司法误裁和司法错判,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客观存在。虽然最好的办法是完全杜绝司法误裁和司法错判,但现实中却难以绝对避免冤案的出现,国家赔偿制度就是对司法误裁及司法错判遗憾出现后的积极修复过程。然而,赔偿标准不及时调整和上调,责任主体承担的成本不足以遏制其违法,不足以促使其勤勉谨慎,再错的几率反而变大。另一方面,赔偿额度过低或远低于受害人和社会的预期,也让纠错机器失去了社会对它的积极评价。

  目前来看,国家赔偿制度中仍然存在计算赔偿的基值偏低、精神抚慰金不确定等情况。由于过多地强调赔偿义务机关的追责,常常导致义务机关理赔不积极。但不追究司法误裁的责任,不追究国家赔偿后的损失责任,又会给司法误裁或错判者一个错误的信息。不过,干扰国家赔偿法实现其立法目的和法律目标的因素正在消除或减少,最高法院近年来司法信息公开等方面推进改革,推进审判的规范性建设,最高检也在移送起诉审查方面加强监督,积极事前纠正违法取证等工作。总之,在各方面细节的合流之下,以我国国家赔偿法为核心的系统性司法纠错,已经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和静钧)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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