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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砍伐自家林木获刑 分析吁简化采伐审批程序

2014年06月11日 01:20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因急需用钱,便私自砍伐自家林木出售,不料因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证而触犯了刑法。近日,经四川省崇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三郎镇三台村的村民牟某被崇州市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这则新闻一出,很多网友表示不理解,诸如“自己的东西再没有支配权,还得是国家说了算,请问,哪还是自己的东西吗?”之类的言论在网上俯首可拾。那么,私自砍伐自家林木出售被判刑,真的冤枉吗?

  其实并不冤枉。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个罪名的关键,不在于林木的所有权是属于谁,而是在于,在砍伐的时候,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如果砍伐的林木既没有获得批准,同时又是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砍伐,那就构成盗伐林木罪,处刑比滥伐林木罪重得多。

  为什么砍伐自家的林木,仅仅是没有得到批准就会获罪呢?原因在于,林木是一种特殊产品,它对于涵养水源、净化空气、改善土壤、绿化环境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对林木的砍伐有特殊的要求,每年必须控制一定的总量并且在一定区域要符合一定的比例进行砍伐,如果无节制地进行砍伐,会造成一个地方水土严重流失,环境恶化。村民牟某砍伐自家林木没有经过批准并且超过了“10立方米”的立案标准,因此而获刑就无可厚非了。

  但是,有些网友提出“办证是不是免费的?林业部门是不是为要钱而办证呢?”的问题,却真地值得有关部门好好反思。

  有些村民未经批准砍伐林木是因为不懂法,而有些村民却是为了避免被滥收费和繁琐的手续。

  按道理说,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最多只能向村民收少量的工本费,但在许多地方,林业部门不仅要收取工本费,而且要征收所谓的育林基金,而且育林基金各地的标准不一,有的地方是按照林木销售价的12%收取,有的地方是按照林木销售价的5%收取。如此之高的收费,压得村民喘不过气来,所以,他们铤而走险,不办理林木采伐证私自砍伐。

  此外,繁琐的办证程序和诸多的“潜规则”也让村民们不胜其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要林业站领取申请表———村委会审批———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林业站审批———镇政府审批———县林业局审批———林业站办证———林业人员采伐后验收等程序。在这些繁琐的程序中,每个环节都伴随着刁难、人情关系和各种“潜规则”。对张三批准采伐,对李四不批准采伐,并没有什么很严格的标准,往往就凭各人的关系,凭管理人员的一句话。如此,村民们为采伐自家的林木,也就不愿意走这些复杂的程序而冒险私自砍伐了。

  所以,对于网友们的同情,我们必须一分为二来看待问题。

  一方面,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人们知道,私自采伐林木是犯罪行为,并不值得同情。但另一方面,我们的政府机关也要摒弃“收费思维”,简化手续,真正从保护森林,也从服务民生的角度来进行审批。整个办证过程简化,透明、阳光、公正,让村民们更愿意自觉遵守法律,信服法律。浩瀚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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