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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单独二孩”政策实施细则

2014年06月12日 15:50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细则进行了通报和解读,细则对政策的实施对象、审批流程、政策衔接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宁夏单独二孩政策实施意见》,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对单独再婚的夫妇,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自治区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拟生育夫妇,只要有一方户籍在宁夏,就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申请时只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如有收养、再婚等特殊情况,还需提供其他证明。申请并批准再生育的夫妇,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将被注销,所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优惠待遇也将被停止。

  自治区卫计委提示,宁夏“单独二孩”政策从2014年5月28日开始实施,如果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后,2014年5月28日之前单独夫妇违法再生育的,只进行批评教育,补办再生育相关手续。如果单独夫妇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前再生育的,属违法生育,将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外,宁夏卫计委提醒,凡《实施意见》未作出说明的,仍按照此前的《宁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这意味着公众关注的生育间隔并未修改,单独夫妇生育第二个子女仍需与第一个子女相隔至少4年。(记者张亮)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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