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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院士制度“剪枝”:学术导向有利选拔尖子

2014年06月21日 06:34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参与互动(0)

院士制度改革硕果之一:推动去“功利化”更进一步

  在近日举行的2014年两院院士大会上,中国工程院与中国科学院先后通过了《中国工程院章程》、《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修改稿。新章程在院士遴选和退出机制上进行了重大调整,突出了学术导向,减少了不必要的外部干预。备受社会关注的院士制度改革,终于迈出了关键性一步。

  “学术导向” 可圈可点

  院士,在中国科学技术界拥有最高学术荣誉,在社会上也具有极高关注度。在经过长期探索后,具有中国特色的院士制度也已形成。但近年出现了一些背离院士制度本义的现象,有的院士遴选受非学术性因素干扰过多,一些地方和部门将院士功利化,院士声誉也因此受到损害。进一步突出学术导向,减少不必要的外部干预,已成为院士制度改革的题中之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院士遴选和管理体制,优化学科布局,提高中青年人才比例,实行院士退休和退出制度。”这为院士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在这种情况下,酝酿已久的新章程终于在今年两院院士大会上面世。

  修改后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在院士遴选上有比较大的改变。保留了院士的提名权,并收紧了院士提名资格。原来的“国内各有关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按组织系统推荐候选人。此类候选人,必须经过其主管部门、中国科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初选”的条文被删去,在新的章程里,“院士候选人由院士和有关学术团体推荐”,“不再受理本人申请”。此外,新章程还去掉了原先对于院士提名候选人限制。“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推荐候选人限额不超过两名;获得3名或3名以上院士推荐为有效”的规定被删去。

  换句话说,候选人无需再通过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机构的初选,高校、企业等外部因素提名资格也受到限制,院士遴选中“学术导向”被摆在了突出地位。

  在院士增选机制上,规定“新当选院士由具有投票权的全体院士投票产生”,并对参加投票选举的院士人数有了更为严格的规范。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新章程在院士退出机制上的新规也可圈可点。新章程明确规定:“院士有权放弃院士称号”。当院士个人行为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严重不端、严重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可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及危害国家利益,触犯国家法律的,可以撤销其院士称号。健全退出机制,一方面可以为由于地方和部门利益藩篱限制而无法请辞的年迈院士打开一个窗口,另一方面将会起到“鲶鱼效应”的作用,进而起到优化院士队伍学科和年龄结构的效果。

  《中国工程院章程》在相关方面也进行了类似的修改。关于社会关心的“院士退休制度”,中国工程院院长周济补充说:“劝退和撤销院士称号的具体程序,将在深入研究之后,在相关规定中加以细化和明确。”

  社会关注 广泛好评

  尽管我国科技队伍是世界上最大的,然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我们在科技队伍上也面对着严峻挑战,就是创新型科技人才结构性不足矛盾突出,世界级科技大师缺乏,领军人才、尖子人才不足,工程技术人才培养同生产和创新实践脱节。”而新章程的出台正好顺应了这一新形势与新挑战。

  新章程改进和完善院士制度,突出了学术导向,减少了不必要的外部干预,并有助于选拔和培养科技拔尖人才,优化院士年龄机构和学科布局,因而受到了包括广大院士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好评。

  “修改后的章程,体现了中央关于改进完善院士制度的精神和要求,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重要讲话提出的‘真正守住学术性、荣誉性的本质’的要求,最大程度地凝聚了院士的共识。”中国科学院院长白春礼同时强调,章程的顺利通过说明了广大院士对于改进完善院士制度的支持和认可。

  周济在院士大会上表示,这次改革将强化学术导向,减少行政干预,使院士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的本质定位,不断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院士制度。

  中国工程院院士孙永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认为,新章程的修订,体现了“去行政化”的方向。而王小谟院士也说:“这次章程修订取消了部委、地方和集团的推荐。这个方向是对的,尽可能减少行政的色彩,把可能产生腐败的情况降到最低。”

  中国科学院李真真研究员在系统梳理中国院士制度发展的历程后,撰文指出:“相比西方主要国家的科学院上百年甚至数百年的历史,中国的院士制度的历史并不长,正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我们相信,在党和国家的关心和重视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中国的院士制度将会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并将继续为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贡献巨大 前景光明

  当前社会上对于院士和院士制度有着一些批评和质疑的声音,正如有专家指出的,“当前,院士称号的学术性、荣誉性受到了复杂的外部因素影响,院士增选也受到非学术因素的干扰。”

  尽管如此,不容忽视的是,院士制度对于我国科技进步曾经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习近平指出,院士制度在推动中国科技界出思想、出谋略、出成果、出人才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我看了不少两院的咨询报告和院士们的建议,从报告字里行间,从建议的思考研究中,都能体会到院士们忧国忧民的情怀、求真务实的精神。”他还高度评价了两院院士在推动科技进步和优化国家决策等方面的巨大贡献。

  曾多次参与两院院士增选和咨询工作的潘家铮院士撰文指出,“世界上发达的国家乃至不少发展中国家,都实行院士制,院士制度在推动国家科技发展、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中起到良好作用。”

  回望历史,一批批院士在中国实现科技跨越性发展,“向科学进军”的前沿阵线矗立起一座座丰碑。

  正如周济指出的,“从载人航天、载人深潜、探月工程,到三峡工程、青藏铁路、高速铁路,从西气东输、特高压输电、超临界发电,到高性能计算机、下一代互联网,从超级杂交稻,到重大疾病防治等,我国工程科技领域取得的每一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无不凝结着广大院士的智慧、心血和汗水。”

  在2014年国际工程科技大会上,笔者亲眼目睹了一些已是耋耄之年的院士,仍然宵衣旰食地奋战在科研第一线,或竭尽所能跟踪科技前沿,或为中国科技发展摇旗呐喊、汇聚力量。其对于国家和民族的责任感令人感佩。

  优化院士队伍的学科布局、提高中青年科学家比例,并非一两次增选所能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说,院士制度改革像科学研究一样,需要不断探索、创新,抵达更理想的境地。

  当然,有些专家也提出,本次院士制度改革在某些方面带有粗线条色彩,还需在充分讨论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但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做长期的、扎实的工作,好在这次改革终于迈出了坚实而关键的一步。

  《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修订条目

  据人民网消息 近日,中国科学院院士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修订稿。

  《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最早为1992年中国科学院第六次学部委员大会通过的《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章程》。1993年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将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改称中国科学院院士,1994年中国科学院第7次院士大会将章程更名为《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其后经过7次修订(第7次为2008年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修订),本次是第8次修订。

  这次修订主要涉及原章程的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内容。

  第五条

  2008年版: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不超过60名。各学部每次增选名额的分配,由院士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根据学科布局和学科发展趋势确定。

  2014年版: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增选名额及其分配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由学部主席团根据学科布局和学科发展趋势确定。

  第六条

  2008年版:院士候选人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推荐,不受理本人申请。

  (一)院士直接推荐候选人。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推荐候选人限额不超过两名;获得3名或3名以上院士推荐为有效。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的推荐,仅适用此款。

  (二)国内各有关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按组织系统推荐候选人。此类候选人,必须经过其主管部门、中国科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初选。

  2014年版:院士候选人由院士和有关学术团体推荐,学部主席团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候选人特别推荐小组,不受理本人申请。有效候选人由学部主席团审定。

  第七条

  2008年版:各学部常务委员会组织院士对候选人进行评审和选举。评审必须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差额比例为20%。各学部参加投票选举的院士人数,应超过本学部院士人数的1/2。获得赞同票不少于投票人数2/3的候选人,按本学部应选名额,根据得票数依次当选,满额为止。选举结果分别由各学部常务委员会检查确认,经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审议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向全体院士通报。

  2014年版:各学部常务委员会组织院士对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和初选,产生本学部初步候选人和终选候选人建议人选。评审和初选必须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各学部初选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差额比例为20%。各学部参加投票选举的院士人数,应超过本学部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2/3。获得赞同票不少于投票人数2/3的候选人,按学部主席团确定的名额,根据得票数依次产生本学部终选候选人建议人选,经各学部常务委员会审查确认后,由学部主席团确定终选候选人。

  新当选院士由具有投票权的全体院士投票产生。选举实行等额无记名投票,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有效票数1/2的候选人当选。

  第八条

  2008年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2014年版:院士有权放弃院士称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第九条

  2008年版: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丧失科学道德,违背院士标准,有不少于5名院士书面提议,要求撤销其院士称号时,由其所在学部常务委员会受理并审议后,通过本学部全体院士投票表决,可做出撤销其院士称号的决定。做出此项决定时,参加投票表决的院士人数,不得少于本学部院士人数的2/3,赞同撤销其院士称号的票数不得少于投票人数的2/3。该项决定,需经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审查批准生效,并通报全体院士。

  2014年版:当院士个人行为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严重不端、严重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劝其放弃院士称号。上述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及危害国家利益,触犯国家法律的,撤销其院士称号。

  (文 心)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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