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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新疆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发布会实录(6)

2014年06月23日 13:56 来源:天山网 参与互动(0)

   新疆日报记者: 大家好,我是新疆日报记者。我想问一下我们法院的领导。社会上都有一种疑问,有些犯罪为什么在新疆是暴恐犯罪,在内地就是一般的刑事犯罪。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的时候,是怎么认定的?谢谢。

  新疆日报记者提问

   阿克拜尔 艾克拉木: 这个问题问的很好。现在社会上确实有这么一种认识,或者说是有这么一些观点。就说,同一件事情在新疆认定为暴力恐怖犯罪,在内地认定为是一般的刑事犯罪。这个问题主要还是对暴力恐怖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的认识问题。我简单从下面两个方面对这两类犯罪进行区分。首先从这两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来讲,普通刑事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管理秩序,公民的人身和财产。而组织领导参加暴力恐怖犯罪,这类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二,目的不同。普通刑事犯罪主要是以报复、泄私愤、图财等为目的实施的。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这类犯罪一般是通过暴力恐怖手段攻击社会和平民,制造恐怖气氛,达到破坏社会稳定为目的而实施的犯罪。当然它的区分很多了,主要我认为应该从这两点加以区分,就要从犯罪侵害客体和犯罪的目的,从这两点加以区分。

   阿克拜尔 艾克拉木: 我们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主要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首先是要对这类犯罪定性要准确。根据定性按照犯罪成员在该组织中或者该犯罪行为实施作用中的大小,进行分别的量刑处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我们在审查此类案件中,主要是区分这样几类人员: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组织者主要是指鼓动召集若干人建立或组织从事某一特定活动的比较稳定的组织和集团的人。领导者,是指在某一组织或集团中起到指挥、决定性作用的人。积极参加者,是指对参与恐怖活动态度积极,并起主要作用的成员。其他参加者,主要是指恐怖组织中一般成员。此类犯罪,一般都伴随着故意杀人、爆炸、放火、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动来进行实施的。根据法律规定,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实施数罪并罚进行处罚。谢谢。

   罗夫永: 刚才提问过程中,举手示意提问的媒体朋友很多,看来今天到场的朋友们对我们这次严打暴恐活动专项行动的关注非常高。那么再给大家提供一次机会。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是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我的问题是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暴力恐怖案件,我们检察机关是如何依法履行公诉职能的?谢谢。

  中央电视台记者提问

   张凤艳: 从法律监督角度讲,公诉权是我们检察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使公诉权来进行。公诉是检查机关的核心业务之一。就一个具体的刑事案件而言,当公安机关把这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时候,那么通常我们是检察机关首先要指定专人对这个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审阅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讯问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另外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另外还要研究法律事务问题。经过一系列具体的审查起诉活动以后,如果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会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犯罪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定罪处刑,法院决定审理并通知检察院以后,检察院要指派公诉人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那么在法庭上,公诉人要通过讯问被告人,出示证据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并且揭露他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危害程度。同时通过发表公诉意见,结合案件向法庭上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所以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包括内部的规章制度,检查机关主要是通过这一系列行为来履行职能的。谢谢。

   罗夫永: 好,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各位朋友,如果还有有关严厉打击暴恐活动专项行动进一步的信息需求,可以直接和我们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自治区新闻办公室取得联系,谢谢大家!

【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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