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官方:传染病监督检查将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挂钩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7月17日 15: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7月17日电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印发《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实现监督执法与医政管理的有机衔接,加大监管力度,要求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2010年9月17日,原卫生部印发《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本次的规范在此基础上作出修订。原《规范》共5章32条,修订后为6章35条。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执法的活动。

  本规范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能力建设,保障人员配备,合理配置工作装备,并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开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

  (一)制定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应工作制度;根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情况,确定年度重点监督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三)组织协调、督办、查办辖区内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

  (四)承担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辖区内卫生监督抽检;

  (五)负责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

  (一)根据本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结合实际,制订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培训工作; 

  (三)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四)组织查处辖区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

  (五)负责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设区的市对县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七)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七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明确具体科(处)室,负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县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的科室或指定专人从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第八条 实施现场卫生监督前,监督人员应当明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方法、要求,检查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

  第九条 实施现场卫生监督时,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

【编辑:杜雯雯】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