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福建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须备案

2014年08月06日 09:23 来源:福建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5日从省民政厅获悉,为有效杜绝“人情保”,我省出台《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从备案范围、内容、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阳光低保。

  《办法》要求,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县(市、区)、乡镇(街道)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应由经办人填写备案表,并按程序向工作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告基本情况,做出申明并接受公众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定期汇总备案,并上报设区市民政部门。

  《办法》明确,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备案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流程,加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以及民主评议等关键环节的监管,重点加强对经办人及其近亲属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审查,并跟踪其家庭变化,做到动态管理。同时,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严肃查处采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据介绍,为推动我省核对低保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截至7月31日,全省9个设区市已全部成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增强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认定的准确性。(记者 潘园园 实习生 王景烽)

【编辑:高辰】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