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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大监督“红头文件”应更硬气些

2014年08月12日 08:40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湖南嘉禾一份题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的红头文件,被疑存在与法律、法规冲突,且其出台有违正当程序,被当地建议废止。今年3月,嘉禾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受案并审议后,向该县人民政府建议“立即废止该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红头文件的备案审查权,是人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目前的政治生态中,地方人大被过度强调应与地方政府保持一致,类似嘉禾人大敢于建议当地政府废止某份红头文件的,实不多见。故而此个案虽为地方事件,却颇受全国关注。

  人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权,一直有之。但成立专门的备案审查室,是在“孙志刚事件”之后的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5月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专司审查包括国务院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内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事宜。

  作为地方人大来讲,或许没那么多违宪审查的个案需要处理,但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的红头文件这一任务却并不轻。在“白头(法律)不如红头、红头不如口头”的现实之下,红头文件对民众的影响,并不亚于法律,有的甚至还高于法律。也正因为红头文件覆盖的总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若是红头文件有违法,较之政府的违法执法个案,危害还要大得多。

  依法治国已被写入宪法。但长期以来,“法治”被一些官员故意误读为“以法治民”。红头文件泛滥,甚至以文件增加法律之上,假以“法治”之名达到管制民众甚至伤害民众合法权益的目的,这都是反法治的。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全体民众,其核心则是依法治权。政府部门在具体行政行为(如个案执法)中要守法,在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度红头文件)中也要守法。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现实来看,“政府并不总是对的”。因此,要赋予民众以纠正政府错误的制度管道。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的备案审查权正是民众行使监督政府违法的制度管道。民众将涉嫌违法的红头文件举报到地方人大,地方人大依法定权限进行调查和审议,并给出具体建议,这只是人大监督权的落实。

  在各地违法违规的红头文件并不鲜见的当下,嘉禾这样的个案也应时有所见,才是常态。但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不少地方人大在行使备案审查权上还是缩手缩脚,不敢依法与政府唱“对台戏”。就算是嘉禾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并初步认为该政府红头文件违法之后,“为审慎起见”,也“要求教科文卫工委征求该县政府办、政府法制办、卫生局的意见”。最后的废止,很大程度上仍来自于政府部门的同意。在“法治”已经成为宪法原则的当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当成人大履职的基本原则。人大监督政府红头文件本是职责所系,理当再硬气些,希望嘉禾这样的个案不再鲜见。(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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