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童名谦是庸官典型 危害不比常态贪腐行为轻
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显著加大,“老虎”、“苍蝇”纷纷落马,可谓大快人心。
反腐败是民心所向,民众的支持和认同是主流。但也有一些杂音,或为“能吏”翻案造势,或为“庸官”获刑叫屈。不久前,网上就出现了一股“为刘志军平反”的呼声,还有人称刘志军的高铁成就“终将名垂青史”,“将功补过”之说由此而来。8月18日,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因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网上也有不少人为这位“官场好好先生”叫屈,他们的主要理由就是:与众多落马的“大老虎”动辄涉案金额上千万元相比,童名谦虽有玩忽职守但毕竟守住了廉洁底线,充其量只是“工作不负责任“的问题,犯不着实刑伺候。
刘志军是能吏的代表,高铁在其任内一路高歌、突飞猛进,这是事实。但刘志军之所以被指控,并不是因为其工作实绩,而是因为他有受贿和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刑事司法尊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首先指的是案件事实,是经证据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律事实。法庭认定刘志军罪名成立,是对受贿和滥用职权行为的法律评价。这种评价,与他的高铁成就并不冲突。刘志军也没少因其高铁成就而获得荣誉。功是功,过是过。刑事司法中并没有“功过相抵”的概念。以此来为刘志军翻案,如果不是有特定利益牵连,大抵就是古代公案小说看多了。
童名谦则是庸官的典型。在一些媒体的报道中,童名谦被湖南政商界人士给予了相当一致的评价:谨小慎微的老实人,有“官德”而无官威。像童名谦这种“不落腰包的腐败”通常被认为只是“能力问题”或“决心问题”。但“不落腰包的腐败”在其危害后果上,并不比常态的贪腐行为更轻。正因为童名谦的玩忽职守,致使湖南省人大代表选举贿选大面积蔓延。衡阳贿选案对民主制度的伤害,对党风政风的腐蚀,对官民关系的撕裂,又岂能用金钱来衡量?
当然,为童名谦叫屈的背景,是过往的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突出。也正因为看到了职务犯罪轻刑化的问题,近年来,司法机关不断发力,对职务犯罪中的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作了具体而细致的规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对司法机关来说,尊重民意表达是第一位的。但面对众声喧哗的舆论场,也应先厘清事实判断、价值判断以及受利益驱使的人造舆论与司法判断的区别。
所谓“与其选无为的清官,不如选能干的污吏”,以及诸如此类的吐槽,更多应解读为一种反讽和戏谑。这种反讽,与支持对刘志军、童名谦等予以严惩的主流声音在实质诉求上并不矛盾,那就是都期望司法机关能杜绝选择性司法,让每一起职务犯罪个案都能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当制度化正义达成之后,舆论场上也就无需再纠结于该选“无为的清官”,还是“能干的污吏”。
(王琳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