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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炜:新修订安全生产法要求加强生产单位主体责任

2014年08月31日 18: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8月31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滕炜在会上表示,从这次修改来说,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这次我们修改的一个主要的环节、是一个很重要的指导思想。

  滕炜介绍,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制定的,实施也有十多年了,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现在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看,可以说自从这部法律开始实施,其他的配套法规、规定不断健全以后,总体上有所好转。我想用一个数字来说明。 2005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是12万多人,到了2008年降到了10万人,2009年是9万人以下,到2010年又降到8万人以下,2013年是7万人以下。这些数字是最实在的,是逐年下降的,说明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制度在不断完善,各方面非常重视,事故、伤亡都在逐渐减少。

  滕炜指出,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在形势好转的情况下,还应该看到,因为我们国家现在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当中,各项基础设施和条件还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管不到位,这些情况还是比较突出的,重特大事故还是时有发生,前不久像江苏昆山发生了大的爆炸事故,形势还是不容乐观。所以,从总体上来看,我们修改安全生产法时也对各方面做了深入调研。从我们国家法律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上看,应该说具备了各方面的条件,法律制度上、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制定的生产领域的很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些都是比较完备的。

  滕炜表示,现在的薄弱环节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和规章制度、标准。再完善的东西,如果不去做,它就一纸空文,这个道理大家都非常清楚。所以,从这次修改来说,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这次我们修改的一个主要的环节、是一个很重要的指导思想。 在法律的规定当中,我说几个具体方面。比如,针对现在的情况,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且针对不同的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的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法律责任,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还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都做了加强。

  滕炜强调,另外一个比较大的薄弱环节就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即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不按规章制度来操作,违反操作制度,这方面造成的事故也很多。实际上都有具体的规定,但是不按照制度办事的情况非常多。这也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现在法律第三章专门对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什么义务、有什么责任,也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从大的方面考虑就是这些方面。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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