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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专家谈央企高管薪酬改革:决策失误将进行追索扣回(2)

2014年11月23日 13:05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彭建国认为,一些企业因为政策性原因获得了巨大的收益,但实际上这与企业负责人的贡献没有多大关系,如果仅以收益来考核就比较片面。具体到公益性、功能性、竞争性等不同类别的央企,其考核侧重点也不同。对于公益性和功能性央企,就要重点看其社会效益能否完成。

  实际运行中,难免存在经营业绩与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相冲突的情况。比如在国际油价大幅上升时,为了保障国内能源的供应,保持国内物价水平的稳定,相关能源企业不能因为成本太高就压缩进口量。再比如在抗震救灾等过程中,为了保障灾区的物资供应,铁路的调度只能一切服务于救灾需要,可能因此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业绩。这些都需要更加科学、全面、合理的综合考核。

  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权威人士强调,将根据央企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

  权威人士透露,央企负责人的薪酬将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其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央企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许保利认为,这便于对央企负责人的工资进行监督。

  破除国企隐性福利

  在进行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时,破除国企隐性福利也为社会各界所期待。

  权威人士对《瞭望》新闻周刊表示,今后央企负责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央企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除此之外,央企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企业为央企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按照新的政策部署,假如某地上一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央企负责人即使在当地每月收入达到2万元,也不能按这一收入缴纳住房公积金,其缴存基数最高只能是9000元。

  专家认为,对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作出明确规定,更多的着眼点在公平。

  在设计了具体改革方案后,关键是如何落实。为此,权威人士表示,未来将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由中央有关部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央企负责人薪酬分配,拟定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统筹协调不同行业央企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调节不同行业央企负责人薪酬水平。

  二是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将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到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央企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三是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将上市公司央企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未上市企业的央企负责人薪酬信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薪酬审核部门定期将其审核的央企负责人薪酬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这是巨大的进步。”许保利指出,央企负责人的薪酬除了对本企业公开外,要求向社会公开,这大大提升了央企负责人薪酬的透明度,也便于加强监管。

  “如果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薪酬审核部门在审核时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同样要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权威人士说。

  制度设计与国企改革方向相衔接

  权威人士对《瞭望》新闻周刊表示,此次薪酬改革意见适用范围是中央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上述“中央企业”是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专家表示,中组部任免主要负责人的53家央企、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类企业,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信集团等国务院直管企业都在范畴内。

  在彭建国看来,以前的考核评价中,对中央管理的负责人考核并不明确。一些企业没有专门的国资监管机构。在国资委主导的考核里,金融类企业也不在考核范围内。国资委监管的企业负责人年收入平均水平在65万~72万之间,没有专门监管的企业负责人收入比较高。这一次把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都纳入进来了。

  从改革系统性、协同性和整体性角度出发,中央既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作出部署,又对其他非中央管理的中央企业等作出制度安排。其他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央各部门所属和地方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要求按照这一改革精神,积极稳妥推进。

  除了对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外,与企业高管选拔方式改革相匹配,中央在决策部署上也考虑了市场化选拔的未来需要,与持续推进的国企改革相衔接。权威人士指出,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或中央企业管理的所属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由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派出机构或中央企业参照这一精神,加强和改进管理。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人士对本刊表示,由国家出资而不控股的企业,目前是不存在的。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后,国有资本参与但不控股的企业形态将会出现。薪酬制度改革对此已作了超前设计。

  “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为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后,职业经理人的薪酬如何确定,这也是业界关注的内容。权威人士表示,中央对此也有考虑,中央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同时要求,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这也就是说,以后在同一个企业里,可能既有行政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又有市场化选聘的负责人。也许会出现央企中市场化选任的负责人薪酬高于组织任命的负责人薪酬的状况。不同身份负责人之间的收入如何平衡,如何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等,仍是未来需要研究的问题。”彭建国说。□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王仁贵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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