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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国家机关行政调解不得超15个工作日

2014年12月04日 02:29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京华时报讯(记者孙乾)旨在调解官民之间行政争议的《北京市行政调解工作办法》昨天对外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调解时限一般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征求意见稿对行政调解在经费保障和机构人员、场所设施保障方面作出了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行政调解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行政调解期限,避免久调不决,并提示其就争议纠纷寻求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救济的时效期间。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实施调解,应当自行政调解启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对于负有行政调解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些禁止性规定,对于存在明知行政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不及时、主动进行调解的;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经当事人提出申请,但拒绝进行调解的;强制、胁迫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的;存在徇私枉法、与他人恶意串通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等9种行为,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名词解释·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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