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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不动产统一登记或倒逼反腐 呼唤细则避免落地难(2)

2014年12月24日 08:03 来源:半月谈 参与互动(0)

  并非为反腐,但可能会“倒逼”反腐

  不动产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房产登记,而《条例》一个关注的焦点就是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其中规定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要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时共享。同时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近年来现身的“房姐”“房叔”一度掀起“以房反腐”的波澜。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能否赋予相关部门查处房产腐败的“尚方宝剑”?

  要依法治国,治贪也要依法。一部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法理依据和法源。《物权法》未赋予不动产登记“反腐”功能。物权法也好,不动产登记条例也好,作为私法,并不属于“阳光立法”范畴。“阳光立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指公职人员财产公示法或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法。物权法所说的登记资料“公开”,是对利害关系人而言的,不同于行政法意义的“公示”“公告”,不是要全社会监督。 但是老百姓希望它发挥“反腐”作用,因为“阳光立法”缺位。

  任兴洲认为,虽然《条例》的出台主要目的不在于反腐,但客观上也会带来实际反腐的效果。“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后,在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公开信息,会让房地产等不动产领域的一些贪腐行为得以现形,并对其他官员形成压力、让他们想贪而不敢贪。”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韩长印表示,不动产基础数据的不健全使房地产成为腐败官员洗钱和安置不法财产的重要渠道和保值形式。统一并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帮助纪检机关明确清晰地查处将贪腐资产集中在房地产等不动产上的腐败官员,使集中在房地产市场的贪腐资产无所遁形。如果房地产乃至不动产实现全国统一的登记和信息互联,对贪腐官员会有很大的震慑作用。

  不过也有专家持不同意见,认为两者没有必然联系。此前公检法、税务等部门都可以通过合法程序查询不动产信息,而且,从目前设计的登记技术来讲,以人查房或者以房查人都存有漏洞,并不能轻易将腐败官员的房产状况摸清。

  “如果贪腐官员将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只要手续合法齐全,登记部门就应将其纳入产权登记,反腐部门查询起来不易察觉。”湖北省反腐倡廉理论特约研究员唐坤说,不动产登记制度与财产公开制度有显著差别。

  有人曾设想过,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他人不动产信息,比如拥有多少套房等,借此发现腐败线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不过,《条例》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把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查询登记资料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专家建议,未来不动产登记制度还需继续深化,与官员财产制度结合起来,对官员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将一定程度上对贪腐官员产生威慑力,这一制度才会彰显反腐效应。

  呼唤细则避免政策落地难

  不动产概念宽泛,涉及国土、林业、农业、海洋等多个不同部门,多地均在积极推进试点。新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明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但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究竟由哪个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将确定权交给了地方,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王广华告诉记者,根据国土部方面的总体安排,国家层面负责开展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组织建设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各地负责推进本地区不动产登记的数据整合、接入信息平台的相关准备工作,2015年下半年开始陆续完成不动产登记操作系统软件与信息平台的对接,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国土部计划2015年7月上线试运行信息平台;2016年完善平台并扩大试运行范围;2017年全面运行。目前已经形成了平台建设的顶层设计,即将组织平台的开发建设。

  王广华说,《条例》明确了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落实了《物权法》“属地登记”原则,同时实事求是地明确界定了例外的特殊情形。《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对于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规定了分别办理、协商办理和指定办理。条例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和职责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建设基本完成,22个省份完成了省级职责整合,但市县一级的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普遍没有启动。

  不动产登记工作关键在地方,特别是具体承担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市、县一级。王广华说,国土部将商请中央编办加强对地方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的联合监督指导,明确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督促地方加快推进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并确保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顺畅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上下对口一致。

  如何指导地方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工作融合?王广华告诉记者,条例明确提出,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保持工作稳定连续十分重要。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后,整合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业务流程、办件窗口等,实现业务工作高度融合和有机衔接,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稳定连续、正常运转的关键。

  一是要制定详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方案,有计划地完成资料移交工作。二是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完成后,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尽快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窗口,实现“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三是要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完整、系统和统一。同时要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做好新旧权属证书的衔接,确保已经依法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在新的证书颁布前申请登记的,继续发放旧版证书;新的证书颁布后申请登记的,发放新版证书,原来各部门已经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不得强制要求更换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对此,我们将尽快出台有关政策和意见。

  有专家指出,当前各地跨部门领域的不动产登记面临一些技术和利益问题,比如农业、海洋、林业等领域的不动产登记涉及到各自的特殊性和部门利益,如果由国土部门来统一登记,专业性方面会有所欠缺,其他部门协调起来也比较难。

  如何能把《条例》在地方的实施更为顺畅,避免出现政策落地难的问题?上海财经大学不动产研究所教授陈杰分析认为,“有必要出台细则,增加执行条例的刚性,除了提要求更要有强制,尤其是要制定相应的时间表,形成足够的倒逼机制,更好地赢得舆论对这项工作的支持。”

  王广华说,条例明确提出了要制定实施细则。结合条例颁布和实施,我们将抓紧做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表卡簿册和证书式样、不动产权籍调查的相关政策和标准等部门规章和标准的制定工作,进一步细化登记类型、登记程序、各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要求、登记机构和人员职责等,明确和统一不动产登记表卡簿册和证书式样内容,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要求,健全条例的配套政策,确保条例顺利实施,为统一登记提供充分的依据和保障。地方也要同步推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定工作。(综合新华社报道)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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