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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多举措赋予经营性资产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2015年03月09日 20: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中新社发 金硕 摄  

  中新网北京3月9日电 (记者 刘贤)“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农村直接进入市场配置、是村集体最活跃、最核心的资本要素,其聚集程度是衡量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对农民财产性收入、非农产业发展、集约化经营、新农村建设及农村基层公共服务等,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全国人大代表、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教授谢德体9日在其建议中如是说。

  “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我国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和方向。谢德体认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条件是要解决经营性资产从“无”到“有”的问题。

  根据重庆、江苏调研,经营性资产数量与农民财产性收入直接相关。“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从增量配置方面看是有潜力的。”他为此提出四点建议。

  首先,农村集中居住点适当配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高山生态移民安置点建设、农村自然村落整合集中居住点建设过程中,突破目前人均30平方米建设用地政策,根据安置规模或规划的乡村旅游产业发展要求,适当配置农村建设用地。

  由搬迁农户通过成立股份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旅游接待和商业服务需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设施配套,自建或与外来资本合作开发建设,提升集约化经营水平,改变目前以家庭为单位,利用多余的自住房开展旅游接待存在的经营十分分散、档次低下、配套设施差、服务不规范等问题。

  其次是城乡开发过程中有条件的实施“以地安置”。

  谢德体称,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由外来资本实施旅游景区景点开发、旅游地产开发,凡是涉及要动迁农户并占用农用土地资源的,政府应把农户“以地安置”作为开发项目业主进入的前置条件,同时引导搬迁农户和村集体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成立股份合作社等经济组织。

  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可以土地入股的方式与开发商进行项目合作开发,以解决乡村开发过程中失去土地类资产,又无法进入城市享受城市市民就业、社会保障等待遇的失地农民持续发展和增收问题。

  另外,在城镇规划区内,对征地拆迁的农村居民,有条件的片区开发,谢德体建议按每个农转非人员3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土地,对以地安置的土地经营性资产进行股权量化成立股份合作社或有限责任公司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按要求进行自主开发。没有条件进行以地安置的,可参照有的区域实施的商业门面等物业类资产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第三是深化改革增加农村经营性资产。谢德体举例,对农村空置并丧失义务教育功能的学校,在清产核资及确权过程中变更权属,确权给村集体;农村丧失居住功能的空置房宅基地,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复垦腾出的建设用地除部分调剂到城镇使用之外,适当留一部分可作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留给村集体发展乡村旅游等非农产业用地。

  最后,谢德体表示,要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无论是哪种途径和形式增加的农村经营性资产,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资产量化,建立村、社集体成员为主体、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完善的新型经济主体,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并切实保护村民资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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