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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

2015年03月11日 03:15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昨天,记者从最高检获悉,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近日将该《方案》印发实施。《方案》亮点之一是,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从制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

  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

  《方案》提出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

  为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代表性,《方案》规定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通过自荐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还要求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等。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并及时掌握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人民监督员履职期间应当作出保密承诺,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和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信息等。

  可监督11种情形的案件

  《方案》提出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案件范围,明确人民监督员可对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11种情形的案件实施监督,如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等。

  随机抽选设置复议程序

  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本案诉讼参与人的,不得担任该案的人民监督员。同时,专门设置复议程序,规定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

  建立台账制度推进法制化

  检察机关应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涉案财物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掌握案件办理情况。《方案》还提出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

  ■解读

  从制度上解决了“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监督员制度从2003年起经历了先期试点、扩大试点、深化改革等多个阶段,在改革探索中逐步完善。《方案》的亮点之一是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从制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提高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实践证明,这项制度有利于防止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差错。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表示,新《方案》保证了监督行为的独立性,使社会公众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行为更加信服,更加认同,从而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同时,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考核、奖惩都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可以提高人民监督员的中立性,减少后顾之忧,使他们能更充分发挥积极主动性,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更全面、深入、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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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华时报讯(记者钱卫华)昨天下午,市司法局联合市检察院召开人民监督员选任改革会议,今后由市司法局统一选任全市人民监督员。当天,由市司法局选任的首批113名人民监督员宣誓上岗。

  首批113名人民监督员将监督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全过程,在当事人和群众来访举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监视居住、审查起诉和国家赔偿等各个环节,当事人都会被告知和提醒可以申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据悉,目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情形已经由7种扩大至10种。今后,有望继续扩大监督范围。(记者杨凤临)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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