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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国务院:盘活各领域“沉睡”财政资金 推进统筹使用(2)

2015年06月19日 17:33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参与互动()

  (五)推进跨年度预算的统筹协调。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等方式弥补,如仍难以平衡,省级以上政府可以在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增列赤字实现平衡,市、县级政府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衔接,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

  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试点。对列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的项目资金,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各部门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编制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加强部门预算总量约束,在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中央部门2016-2018年滚动财政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一般不得规定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部门、行业规划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

  (六)推进规范各类收入及其统筹使用。

  加大各类收入统筹使用的力度,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清理、整合和规范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逐步建立税收收入为主导、非税收入适当补充的收入体系。

  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归并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重复设置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结合税制改革,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改为税收。对决定取消、归并、调整的政府性基金,及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收入规模等,提高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从严控制设立收入项目。一般不新设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如有必要筹集收入或调节经济行为,主要依法通过税收方式解决。个别需要新设立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项目的,应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并明确征收期限。

  (七)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全面盘活结转结余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等各类存量资金。

  推进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从严控制一般公共预算结转项目,可不结转的项目不再结转。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存量资金,要结合当前财政经济形势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推进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编制年度预算调入使用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含对下级转移支付)的5%。

  建立健全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从2016年起,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或部门,适当压缩下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其中,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对其下年转移支付规模;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其下年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规模。

  (八)推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统筹协调。

  统筹协调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既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预算执行打好基础,又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为预算编制提供重要参考。

  严格控制代编事项,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各级财政应严格控制代编预算,对确需代编预算的事项,应及时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在当年6月30日前下达;逾期未下达的,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提高地方预算完整性,中央将对地方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地方应足额编入本级预算,并及时组织实施。严格预算调整,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等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政策,应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加快已定政策的预算执行,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等已定政策要抓紧出台实施方案,及时下达预算。

  (九)推进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

  加大存量债务资金和新增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结合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对尚未使用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资金,一律纳入预算管理,与新增债务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一般债务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专项债务资金纳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与该项政府性基金统筹用于对应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探索提前下达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同时加快发行进度。

  加强库款管理与债务发行的统筹协调。加快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发行进度。库款较高的地区,可以根据库款余额适当控制债务发行的规模和节奏,促进库款管理与债务发行有机结合。

  (十)推进转移支付资金的统筹使用。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属于中央事权的,尽可能由中央本级支出安排,中央直接实施,并加强对项目遴选和执行的控制;属于地方事权的,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并将具体资金分配权、项目确定权交给地方,中央侧重加强监管。

  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整合。对整合后的专项转移支付,应逐项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加强转移支付项目和部门预算项目的统筹,减少执行中的预算级次调整。

  探索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新方式。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推动地方先行先试。通过对地方予以必要授权或修改相关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地方政府在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面先行先试。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结合本级安排的相关专项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

  三、组织保障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作为、主动配合。财政部要密切关注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监督,切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建立信息定期统计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定期统计制度,认真分析资金整合、预算执行、财政存量资金等有关情况,并及时报送财政部。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考核指标,对未按规定完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从项目申报到财政资金拨付全过程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切实明确权责。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不仅严肃查处直接当事人,还要追溯追查申报、审批等环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信息公开机制。除法定涉密信息外,中央和地方所有部门预决算都要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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