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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审议 拟加大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打击力度

2015年06月24日 21:06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

  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开幕,会议其中一项议程,是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记者获悉,草案拟加大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打击力度。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次审议稿在此条款中增加了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实践中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危害严重,应当明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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