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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碍救护车通行行为需进行综合认证

2015年07月30日 10:28 来源:人民公安报  参与互动()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一审。针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如何保障救护车通行问题,草案规定,社会车辆因避让救护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免予行政处罚,相反,阻碍救护车通行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阻碍救护车通行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珍惜和敬畏,是法律贴近人性的具体体现,也是科技日渐发达的现代社会语境下法治的进步。

  让阻碍救护车通行入刑,当然是通过加大惩罚力度,让威慑作用扩大开来,警示大家主动避让救护车,从而达到及时救人的目的。这样的程序设计,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会有种种困难和重重困扰。尤其是对什么是阻碍救护车通行行为的认定,将是一个非常棘手的复杂问题,甚至会因为无法认定而让该项规定搁浅。

  针对这样的困境,要想对阻碍救护车通行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对这种行为进行综合认证,通过技术手段和证人来认定对方确实是在有条件避让救护车的情况下而不去避让,才可以实施刑事责任的追究。倘若对阻碍救护车通行的行为“一刀切”,不去综合认证,一律进行刑事追究,那就会适得其反,根本起不到应有的威慑和警示作用。(河南省民权县公安局 王广胜)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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