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存废走到关键路口
视频:嫖宿幼女罪拟取消 奸淫幼女“以强奸论” 来源:上海东方高清
中新社北京8月25日电 (记者 郭金超)刑法中已设立18年的嫖宿幼女罪而今走到存与废的关键路口。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删去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这意味着争议已久的嫖宿幼女罪的存与废正式进入法律程序。
嫖宿幼女罪是指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即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是中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规定,使得嫖宿幼女罪成为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
设立这项罪名的初衷是为加大对幼女的保护。据知,中国在上世纪90年代严打卖淫嫖娼时,实践中发现有幼女涉及其中,卖淫组织者故意隐瞒幼女年龄,不少嫖客便借此声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以图逃避强奸罪的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表示,为更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1997年修改刑法时增加了嫖宿幼女罪。
虽然其初衷是加大对幼女的保护,但一段时间来,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实践中却引来争议。其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该罪量刑的轻重。
主张废除者大多认为嫖宿幼女刑罚过轻,对犯罪行为形成纵容。他们的依据是现行刑法中,对强奸罪的量刑为有期徒刑3至10年,情节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死刑或死刑。对嫖宿幼女罪的量刑则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人甚至认为,嫖宿幼女罪导致了对侵害人的轻判,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另外,加之近年来时有侵害幼女的案件见诸报端,如发生在浙江永康、贵州习水县等地的嫖宿幼女案件等,使主张废除该罪的声音愈发强烈。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全国政协委员甄砚等就是主张废除该罪的长期呼吁者和坚定支持者。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孙晓梅除在全国两会上多次提出废除该罪的建议外,还曾公开表态:“嫖宿幼女罪不废,我就没完”。
但在不少刑法专家看来,嫖宿幼女罪量刑较轻是个伪命题。这部分人指出,虽然刑法规定强奸罪的“顶格刑”是死刑,但一般只适用于强奸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轮奸等情节恶劣情形下才可能判处死刑。司法实践中,有加重情节的案子毕竟是少数。但从法定刑来看,嫖宿幼女罪的起点是5年,比强奸罪的起点3年要重。
不过,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东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虽然嫖宿幼女比强奸罪的量刑起点高,但多人多次嫖宿幼女等恶劣行为却没有适用强奸罪的加重条款,反而定罪很低。
当然,主张废除者所列举的理由远不止“量刑过轻”这一点。他们还认为,“嫖宿”一词可能给幼女带来“污名化”,如果判定嫖宿幼女罪,则变相认定幼女的卖淫身份,等于给幼女贴上“卖淫”的标签,这将对受害幼女造成二次伤害。
随着时间推移,在嫖宿幼女罪存与废这场“旷日持久”的争论中,主张废除的观点逐渐成为主流。2013年底,中国最高法院也曾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刑法修改过程中,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一审、二审稿都未涉及嫖宿幼女罪规定改动。对于这次三审稿中突然删除有关该罪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
当然,嫖宿幼女罪的存与废、去与留,最终还需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法律程序后定夺。但相关法律人士认为,这次会议或许是距离最终答案最近的一个节点,该罪的存与废正面临关键抉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