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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可不仅是你自己的事,可能遭索赔甚至被判刑

2015年08月31日 13: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不得不承认,在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的当下,人们所面临的压力也与日俱增。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难题、甚至困境。然而,这都不能成为放弃生命的理由。自杀,绝不仅仅是自己的事。当一切归零,除了给身边人留下痛苦和思念,自杀者也可能会遭到索赔甚至判刑。

   关于自杀后索赔以及判刑的事件,也曾有很多相似案例↓↓↓

  2015年5月,5旬男子姜某某酒后在家中割断厨房液化气管自杀。消防官兵抢险时,室内气体累积到极限发生燃爆,导致室内外物品毁坏,有消防员、邻居受伤。5月27日,自杀未遂的姜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执行逮捕。经价格认证部门评估,此次燃爆室外方面损失合计8302元。

  2014年7月,中青报社门前突发“7访民集体喝农药事件”一度颇受关注。虽然随后官方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工作,但这7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2012年10月,一女子和男友闹矛盾,企图用煤气自杀,结果男友进屋后打开房间电灯,引爆屋内燃气,两人均被炸成重伤。2014年12月,法院判决女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日前,该名女子还被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5278元,赔偿受害业主16836.09元。

  2011年,一名男子爬上位于重庆市大渡口的轻轨平安站站台,跳到轨道上,用随身携带的上网本“直播”自杀过程,导致该轻轨段停运长达2个多小时,造成了上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据悉该男子因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在今年5月实施的《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也提到,进入轨道隧道这些高速危险活动区域,运营单位有权制止,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就意味着乘客进入运营线路的正线或者以各种目的擅自跳入地铁,可能会被追究责任,如果情节严重,可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别以为是自杀,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

  不管是跳河、跳楼、跳天桥,还是卧轨、放燃气、喝农药,不管是否是自杀,不管是否自杀成功,只要是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危及到他人人身安全,或是造成一定损失及严重后果的,都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均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或许你会说法律不合乎情理,但是判定一个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并不是从感性角度出发的。法律的判定是为了让有限的社会资源不被浪费,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

  当然,我们最关注的不仅仅是自杀后的赔偿问题,更关注的是自杀行为。很多时候再多的赔偿都无法挽救可贵的生命,自杀并不是解决办法,还请珍惜生命!

  作者:梁静

  来源: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

 

【编辑:秦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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