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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华媒:日修改自卫队法 反恐需求难掩修宪目的

2013年11月25日 14: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视频:日本:自卫队法修正案获参院通过正式生效  来源:上海东方高清

  中新网11月25日电 日本新华侨报网25日刊载《日本修改<自卫队法>的表象和实质》一文,文章指出,日本修正《自卫队法》,既有反恐需求,更有修宪目的。前者是表象,后者是实质。

  文章摘编如下:

  日前,日本国会众参两院先后以自民、公明两党等赞成多数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自卫队法》修正案,使该法案成为法律。新法律允许在海外撤侨时派遣自卫队执行陆上运输任务。

  同时,日本防卫省正与执政党协调,推动内阁调整1999年确定的仅限于手枪、机关枪等小型武器的规定,不事先设定武器种类,允许自卫队根据情况选择“必要而且合适”的武器。表面上,这是回应日本民众要求改变海外护侨办法的呼声。实际上,这是安倍政权试图突破和平宪法限制、实现日本国家“正常化”的重要步骤。

  一般而言,主权国家就是正常国家。无法享有完整主权特别是外交自主权、无法自行制定或实施宪法的就是非正常国家。

  1952年旧金山和约签署后,日本虽然恢复了主权,但美国主导制定的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放弃国家交战权”、“不保持武装力量”,使日本迄今仍属于“非正常国家”。因为,自卫队和正常国家的军队的区别,主要是两个方面:

  第一, 由于宪法规定“放弃国家交战权”,因此日本不能主动宣战,遑论进攻。若不宣而战,则违反1907年日本也签署的《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同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同盟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可行使个别自卫权和集体自卫权。日本是美国的盟国,但按照当今宪法解释,日本只能行使个别自卫权,即只有在本身遭受武力攻击时,才能行使自卫权,若美国遭受武力攻击,日本不能行使集体自卫权。因此,修改宪法解释,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权,也是日本当今的一大诉求。

  第二,禁止自卫队配备远程进攻性武器,如战略轰炸机、中远程弹道导弹、航空母舰。

  实际上,自上世纪90年代,日本已开始“曲线修宪”。1992年,日本颁布了《国际和平合作法》,使向海外派遣自卫队合法化。2001年8月,日本政府做出决定,放宽自卫队参加维和行动时使用武器的限制。2002年3月,日本自卫队派赴东帝汶参加国际维和的部队,即配备有重型武器。2011年9•11事件后,日本先后积极参加了在阿富汗、东帝汶、伊拉克、苏丹、尼泊尔的国际维和行动。

  综上所述,日本修正《自卫队法》,既有反恐需求,更有修宪目的。前者是表象,后者是实质。

  日本实现国家正常化,本身无可厚非,关键是必须深刻反省侵略历史,以史为鉴,奉行睦邻友好政策,而不是为了达到修宪目的而制造紧张局势,渲染“中国威胁”,寻找扩军借口。

  正如《东京新闻》日前发表的社论《国防不要超越分寸》所指出的:“日本的国防一旦超越分寸,将使东北亚的安全环境恶化。”日本安全保障政策是“在日本国宪法下,贯彻专守防卫,遵守不做威胁他国的军事大国的基本理念,致力于保持适当的防卫装备。”日本应该坚守这一政策。

【编辑: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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