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维修资金——百姓住房的“养老钱”
随着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实施推行,城镇居民住房市场进入了商品时代。公有住房集中出售、商品房大批量开发建设,使我国住房产权持有形式逐步向多元化格局发展,百姓个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比例越来越高。而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房屋维修、更新、改造和管理责任由过去政府或单位承担,转变为产权人自行承担。业主的个人利益不可避免地与公共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关系到相邻住宅、整栋楼、整个小区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关系到全体业主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建立专门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给房屋投入了一份“养老钱”,是保障群众“住有所居,居有所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存入每个业主的专户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业主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时,需明确依法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支出范围的住房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不在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内。住房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区别于物业服务费构成中用于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
维修资金的建立,对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维护公用设施设备的完好性能,确保物业项目的保值、增值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建立维修资金保障体系也可以有效解决业主在维修房屋时“各扫门前雪”、“不关己事,不劳我心”和责任不清互相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