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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忙 竟将房屋委托他人处置

2012年04月12日 10:18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50多岁的唐先生,为帮同居女友的女婿开饭店,竟将自家房屋委托他人出售。房屋共有产权人、唐先生的女儿小玲起诉索要房产,理由是她并不知情。买家杨女士则倍感委屈,自己已如期付款,却拿不到房。近日,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决认定杨女士属善意取得,遂驳回了小玲的诉请。

  心仪女伴要他帮帮孩子

  唐先生中年丧偶,结识周女士后两人生活在一起。周女士生有一女,已婚,女婿邹某是山东人。虽然唐先生和周女士只是同居关系,但邹某却一口一个“爸爸”,令唐先生十分开心。2009年的一天,邹某说自己打算开饭店筹款,需要用房屋做担保,请“爸爸”帮忙。一旁的周女士也帮着说话,“老唐,你家不是有套房子吗?希望你能帮帮忙!”唐先生在浦东新区永业路上有套面积65平方米的房子,产权属于他和女儿两人。招架不住周女士的“攻势”,唐先生松口了。

  2009年8月,根据邹某安排,唐先生让身在外地的女儿小玲把身份证寄回上海。随后,邹某和唐先生来到奉贤区公证处办理手续。邹某还请了一个年轻女子冒充小玲去签名。很快,由小玲、唐先生委托邹某代为办理系争房屋的买卖、过户、抵押等事项的委托书办妥了,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2009年12月8日,邹某通过中介与30岁的杨女士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总价95万元。杨女士如约将95万元房款打入邹某账户后,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但唐氏父女仍住在里面,迟迟不交房,杨女士遂将父女俩告上法庭。

  一套房产经历两次转手

  “我的房子为何要交给你?”去年6月22日,收到法院传票,小玲才知道房子易主。小玲急忙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讨回房产。小玲认为,作为房屋权利人,从未同意过出售自己与爸爸的唯一住房,自己对邹某公证、买卖房屋的过程全然不知,所有的公证书、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

  去年1月,杨女士又将房子卖给张先生,房屋总价110万元,约定同年6月30日交房。但由于杨女士不能交房,张先生于去年9月27日提起诉讼。小玲又追加诉请,要求确认杨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去年11月,奉贤区公证处以与事实不符撤消了公证书。

  被告席上的唐先生说,他没有收到一分钱售房款,是受害者。在没有交房的情况下,按常理杨女士应发函、报警等,但杨女士直到去年1月才起诉,而且很快又转手给张先生,显然是串通好的。所以,杨女士和张先生均非善意第三人,无权取得系争房屋所有权。

  杨女士辩称,自己支付了全额房款,房屋产权也登记到其名下,她是在起诉小玲、唐先生时才知事情原委,她是善意取得。她后来以110万元将系争房屋转让给张先生,张先生也是善意取得。

  去年12月5日,原审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玲的诉请,小玲不服上诉。

  杨女士已尽到注意义务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各项证据表明,杨女士属善意取得。

  首先,根据杨女士与邹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来看,双方是通过中介公司中介签订买卖合同的,而且杨女士也及时如数支付了95万元房款,而邹某当时持有委托公证书。可见,杨女士已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其购房行为应认定为善意,依法可取得系争房屋的权利。

  其次,小玲称邹某找人冒充她签名构成合同诈骗。合议庭认为,小玲虽曾报案,但公安机关并未正式立案。而且,在邹某办理公证委托过程中,小玲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寄给唐先生,自身也有未尽保管的责任,而且唐先生本人亲自到公证处签署委托书,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唐先生应对委托事项内容知晓,故唐先生辩称其对委托书中的授权内容不清楚、不了解,合议庭难以采信。

  据此,小玲的诉请被终审驳回,但小玲、唐先生有权向邹某主张损失赔偿。

  (文中人物系化名)(记者 陈琼珂)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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