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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被房主” 法律问题多

2012年05月29日 10:55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时下,很多父母在购房时出于规避税收、逃避债务、减少交易成本、为子女上学提供便利等方面考虑,直接把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于是出现了这样一种奇特现象:襁褓中的婴儿、还在上学的少年,成了坐拥数百万元房产的“小富翁”。昨天,记者就此现象采访了房山法院法官,他认为“小鬼当家”其实隐藏了诸多法律隐患。

  离婚时夫妻不能分割孩子房产

  典型案例: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5年结婚,4年后,二人花费80余万元在海淀区购买一套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独生子张兵(化名)名下,夫妻的初衷是:孩子快要上小学了,海淀的教学水平高,咬牙在这边买一套房,再把孩子的户口迁过来,到时候就可以在海淀这边上小学了。结果,去年,夫妻因感情问题到法院离婚,其他事情都可以调解,但是独子名下的房产,二人争执不下,认为应当均分。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与李女士购买房屋时,自愿把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属于赠与行为,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该房产为张兵个人财产,依据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张先生与李女士不得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在张兵年满18周岁之前,该房屋暂由获得抚养权的李女士代为管理。

  法官点评: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房屋的真实权属情况和登记状况不一致的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即视为房产的所有人。父母出资购房将房主登记为子女的名字,房产即归子女所有。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是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不涉及子女名下财产的分割。而事实上,离婚的夫妻,谁取得了子女的抚养权,谁就可以事实上使用该房屋。所以,孩子拥有房产,会使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遭遇困境。

  孩子房产父母无权处分

  典型案例: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现在不少购房人之所以把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主要是想规避“遗产税”。“虽然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但很多长辈未雨绸缪,认为房子早晚要留给孩子,不如早点登记给孩子,到时能省一笔税钱。”法官介绍,持这种心态的父母,虽然把房产登记给孩子,但一直把房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例如从商的王某,为了周转资金,想抵押孩子名下的房产,遭拒,他便以实际出资人为由,状告银行,希望取得贷款;另外,16岁的小峰(化名),未取得父母同意,就把自己名下的房产抵押,想用80万元贷款创业,结果创业失败,银行申请法院执行该房产,小峰父母认为自己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儿子未经二人同意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应认定该抵押合同无效。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一般都会驳回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一规定意味着,父母将房产登记为孩子的名字时,就丧失了处分房产的权利。而且,当孩子年纪达到民法上认可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名下的财产拥有完全的自行处分权,抵押、借贷、买卖等行为都会得到法院认可。在这一情形下,孩子对房屋的处置,可能会给老人的居住、养老等造成重大影响。

  为逃债房屋过户给孩子无效

  典型案例:王女士做商贸生意,累计拖欠供货商500余万元,被告到法院后,王女士痛快地同意与对方调解,承诺三个月内如数归还欠款,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三个月后,王女士未按约定还款,供货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果法院发现王女士名下无可执行财产。原来在与商贸公司达成调解后,王女士把自己名下两套房产全部过户到了自己年仅12岁的女儿名下。供货商再次把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过户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债务,应属无效。法官还指出,王女士如果拒不改正错误,将会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强制执行王女士房产,偿还供货商。

  法官点评:老赖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一般有四种: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据此,如果债务人存在上述四种方式转移财产,且造成无法履行司法文书确定义务的,符合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由负责执行的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卢涛)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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