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入狱后共同房产被转儿子名下 同居女友背叛越权

2012年05月31日 13:28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同居20年,还生下一子一女,对外以夫妻相称,感情不可谓不深。然而,丰谷路上的一套房产却让两人对簿公堂,起因是女方瞒着男方将房子转到了儿子名下。男方认为自己利益受损,虽然两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姻关系,但这套房屋属于两人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男方也有份额。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女方擅自转让房屋行为无效。

  离婚前与人同居又生育

  1990年,47岁的山东男子李宾认识了小自己12岁的上海女子董芬,开始同居。两年后,儿子小明出生。其实,李宾是有妻子的。直到1994年5月,李宾才与前妻朱某离婚。1997年,李宾、董芬的第二个孩子小美也降临人间。1997年 3月,董芬以60万元的价格购得本市丰谷路一处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她名下。

  之后,从事经商的两人生意越做越大。1998年前后,两人在山东共同投资经营一家经贸公司和一家航运公司,还尝试“进军”养殖业和橡胶贸易。然而,李宾因偷税漏税被公安机关刑拘。2006年1月,李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董芬作为同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共同房产给了儿子

  李宾入狱服刑一年后,董芬与儿子小明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买卖形式将房屋产权转至小明名下。2009年9月,李宾保外就医,发现房产被董芬擅自处分给了小明,分外愤怒,“房子不能全部给儿子,我还要靠它养老呢!”2010年11月,李宾手持两人“结婚证”,向上海一家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董芬、小明签订的合同无效。

  原审中,李宾承认,他在起诉时提供的与董芬的结婚证是假证。于是,他更改主张,要求法庭认定他和董芬之间系事实婚姻关系。但董芬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她和李宾仅是在生意往来过程中偶尔同居,从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登记在董芬名下的财产,董芬有权处置。”原审法院认为,李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另一女子同居并生育子女,不能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此外,李宾在起诉时提供虚假资料,有违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最终,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李宾诉请。

  女方擅自处分属无效

  李宾不服,上诉称,他与董芬之间具有事实婚姻关系。董芬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要求撤销原审判决。

  两人到底是不是婚姻关系?合议庭查阅了一些法律文书,试图从中捕捉到蛛丝马迹。在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5年的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董芬”被表述为“系犯罪嫌疑人李宾之妻”;两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和询问笔录中,均分别提及双方系夫妻关系。

  “李宾与董芬只能算同居关系。”合议庭认为,两人虽同居,但李宾与前妻朱某的婚姻关系至1994年5月才解除,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李宾与董芬之间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但在双方非法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育有一子一女,且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双方又共同投资经营经贸公司及航运公司,因此双方经济上存在高度混同情况。

  那么丰谷路的那套房屋是否有李宾的份额?合议庭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及60万元房款的支付处于双方第一个子女出生后、第二个子女出生前的同居关系期间,应当认定属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董芬在未与李宾协商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予以处分,侵犯了李宾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应属无效。(文中人物系化名)(记者 陈琼珂)

【编辑:张慧鑫】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