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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保障房管理新规 非居住类房屋纳入申请复核

2012年11月20日 11:28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0)

  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及《关于做好住房保障家庭财产核查工作的意见》,本市将非居住类房屋纳入本市住房保障申请及复核范围。

  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本市对保障住房申请人的财产核查范围应包括:现金、人民币和外币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个人拥有的非居住类房屋;债权;商业保险;工商登记注册资金(资本);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等。目前先行对机动车辆、非居住类房屋、工商登记注册资金(资本)情况进行主动核查,但经他人举报等途径获取的财产信息一并计入财产总额。

  非居住类房屋的价值依据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认定,共有产权的,按所有权比例分摊房屋价值。评估费用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非居住类房屋因变卖、购置、被征收等产生财产变动的,按照相应发生的货币财产变动情况,对财产数额予以累加或抵扣。房屋被征收的,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全部货币补偿所得认定,包括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安置补贴金额)、搬迁奖励费、困难补助费等。房屋购置、变卖的,按照买卖协议记载的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日前,市国土房管局下发的《关于申请住房保障家庭非居住房屋评估事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可通过自愿报名方式参加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非居住类房屋评估业务。报名参加的评估机构凭本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的证明,对证明中明示的非居住房屋通过房地产估价系统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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