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市政道路施工致交房延期 购房者告开发商被驳回

2012年11月26日 10:51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近日,23位购房客户状告海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延期交房案件,二审有果。23宗案件中,对琼中县法院一审判决不服而上诉的有18宗,除3宗案件因当事人没有交上诉费按撤诉处理,4宗案件在二审中因当事人撤回上诉外,对其余11宗案件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其诉讼请求。

  据了解,海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8年初到琼中县城营根镇开发“珉华-百花苑”小区。2009年8月至10月,被告海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300多户购房客户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前(有的合同约定为2010年8月30日或10月30日)。双方同时约定,如遇政府各部门工作的原因造成影响,海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延缓交房。海南某房地产公司施工期间,正逢营根镇进行地下排污管道、县城公路等市政工程建设,因此“珉华—百花苑”小区的工程进度受到影响,造成海南某房地产公司没能依约交房,直到2011年8月至9月间才将房屋交付给客户。为此,购买“珉华-百花苑”小区房屋的林某、樊某、李某、徐某、邵某等23位客户,于2012年2月将海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并请求被告支付20000至30000元不等的违约金。

  琼中县法院受理以上23位买房客户的房地产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后,将23宗案件进行合并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有被告得以迟延交房的免责条款,被告迟延交房并没有构成违约。为此,琼中县法院依法驳回了23宗案件23位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琼中县法院作出以上一审判决后,有18宗案件的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除3宗案件因当事人没有交上诉费按撤诉处理,4宗案件在二审中因当事人撤回上诉外,其余11宗案件均被判决维持原判。至此,琼中县法院对以上23宗案件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记者 韩建东

【编辑:陈璞】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