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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起纠纷 现房主为善意第三方买卖合同有效

2012年11月28日 16:06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报道王某通过了房屋中介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因为对方急于出售,所以王某也配合着立即进行了过户手续。可新房的房产证刚刚到手,这麻烦可就来了,一名自称原房主妹妹的李某找到了王某。

  事情原来并没有王某想象得那么简单,原房主李某某与李某系亲兄妹,二人一直在为母亲名下的一套房产而争执不清。多年来,李某对母亲不闻不问,而李某某一直照顾着老母亲的衣食住行。母亲的意思是将房子留给自己的儿子,可后来母亲病重,事情就没有进行明确。心急的李某某便心生一计,向派出所谎称母亲去世,骗取了死亡证明。向房产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后,将整套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李某某骗取房产证进行过户的情况,其妹李某一直被蒙在鼓里。骗取房产证后,李某某急于将房屋转手售出,于是通过中介找到了买家王某。双方很快就签订了购房协议,随后办理了过户手续。

  李某得知此事后,立即找到了王某表示,哥哥李某某办理的房产过户手续存在欺诈行为,二人之间的房屋购买关系并不成立。李某要求王某退还房屋。

  律师评析: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本案中,李某某通过欺诈的手段将母亲名下的房产全部过户到自己名下,显然李某某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他也没有权利独自占有母亲的房产。但王某与李某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当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应的,王某对李某某独占房产的情况并不知情,更不知道房产证的由来,因此他属于善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王某属于善意取得,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王某对该套房屋应当享有所有权。对于李某某给李某带来的损失,李某可以通过法庭起诉向李某某追讨自己的损失。马兰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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