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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代领征地补偿款 18岁女儿上法庭讨要

2012年12月25日 14:48 来源:华龙网 参与互动(0)

  由于父亲帮自己代领了征地补偿款7万余元,并以读书要用钱为由迟迟不把这笔钱给自己,璧山县一18岁女孩将父亲告到法院,索要这笔钱。昨日,记者从璧山县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父亲还钱给女儿。

  女儿:我有一半征地补偿款

  18岁的刘纯,家住璧山县,父亲刘伟41岁。因为征地补偿款纠纷,18岁的刘纯与父亲发生矛盾,并将父亲告到了法院。

  刘纯在诉状中称,2000年,她只有6岁。当年,她和父亲刘伟所在的合作社土地被征用,他们的承包地也一起被征用。国家以户为单位对他们进行了征地补偿,包括搬家补助费、货币安置款、搬迁补助费、购房奖励等共计14万余元。

  “这里面的钱,有一半是我的!”刘纯称,当时父亲代领这笔钱之后,只给了她16600元,剩余的钱就再也没给她了。

  “我多次找父亲讨要,他都不给我,所以我只好请求法院给我做主,让父亲把钱还给我”。

  据了解,刘纯要求法院判令父亲立即给付65000元。

  父亲:我有权替她保管这笔钱

  在庭审中,父亲刘伟没有到庭,不过他提交了书面辩称意见,他承认自己代领了这笔补偿款,但他从来没说不给女儿钱,“不过女儿以后读书还要花钱,这笔钱是留给她读书用的。而我作为父亲,有权利替她保管这笔钱”。

  对此,刘纯表示,父亲已经替她保管那笔钱12年了,“从6岁开始到现在,我都18岁了,是一个成年人,我有权支配属于我的财产,我现在想自己支配这笔钱”。

  法院:父亲将钱还给女儿

  璧山县法院审理认为,刘纯确实享有一半的征地补偿款,总共73250元。父亲刘伟在拿到这笔钱后,应当将女儿刘纯享有的73250元给付,扣除父亲已经给付的16600元,还应当支付剩余的56650元。刘纯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刘伟将剩余欠款全部归还给刘纯。(文中人物系化名)(记者 王珏)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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