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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房产加名可免四种税

2013年01月28日 10:25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对于婚内房产加名的,有四种税收是免征的。

  第一、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第二、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四种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第三、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四、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无偿受赠房屋在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三种情况下当事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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