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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地上”楼房 惹“阳光”官司

2013年01月30日 10:09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河南省新密市16户居民因阳光权受侵害,领到了24万元赔偿款。此事还得从2008年说起,新密市粮店在该市文化街建造了一栋主楼6层、配楼16层的商住楼,遮挡了北面相邻住户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于某等16户住户在与新密市粮店交涉数次无果后,以 “阳光权”被侵害为由向新密市人民法院起诉。

  2009年4月,法院审查认为,原告于某等房屋虽建成在前,被告建筑物建设在后,但被告所建楼房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此外,对其建筑物合法性审查,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驳回于某等的起诉。

  对此,于某等人迷惑不解:自己的利益明明受到侵害,怎么没有起诉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为此,2012年7月于某等申诉人先后向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机关认为,法院依法应当受理。最终,2012年12月19日,在检察院和法院办案人员见证下,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新密市粮店给予16名申诉人平均每人1.5万元的“阳光权”补偿费,共24万元赔偿款。

  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案中,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争议内容是民事权利与义务,请求的依据是民法的有关规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法院以建筑物合法性的审查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由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为避免“阳光权”纠纷,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对如果处于建筑物施工初期,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或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建筑物建成后,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选择补偿法则,即以“以金钱换阳光”的办法获得法律保障。(张胜利 郭艺辉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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