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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本月或下调房产继承公证费

2013年03月01日 14:1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市民老马去市公证处做遗产继承权公证,公证处要他必须交一笔不菲的公证费。马先生觉得此费用没有必要,但拿不到公证,就不能将房产过继给唯一继承人——自己的女儿。

  有律师质疑,目前的房产过户强制公证规定与《公证法》自愿公正原则相悖,并质疑公证处十余年强制收取高额公证费用的合法性。

  对此,发改委有关人士介绍,公证定价权在国家一级。根据公证处的消息,公证收费标准或有大调整,本月开始,深圳凡是继承类的公证收费标准,由此前收取房产当前估价的2%下调至1%,涉及房产继承的收费标准,由此前房产当前估价的2%下调至0.07%。

  公证费用占房产估价2%

  老马和妻子在福田区共有一处房产,双方各拥50%产权。妻子去世后,由于没有留下遗嘱,按照《继承法》,马先生妻子的50%产权由马先生、岳父岳母及独女继承,但前三者放弃继承,准备让马先生的女儿继承。马先生带着岳父岳母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公证书、自己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和女儿的独生子女证等材料,来到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准备办理。哪知道,工作人员称这些材料还不能办理过户,必须先到公证处做个公证。

  老马只好又来到公证处,公证人员要求必须按照其房产当前估价的2%收取公证费。按照1998年制定的标准,马先生要交差不多1400多元。老马表示不解,相关的三人已经声明放弃,作为第四人的女儿继承顺理成章,房产登记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审核,为何要做一个第三方公证,“把审核权交给公证部门,明显是行政不作为。”

  高额收费依据何在?

  这种强制公证与公证强制收费,是否有法可依?

  市房产登记中心信访办介绍,马先生提供的资料可证明其女为其妻遗产唯一继承人,但依据法规须提供继承公证书。

  之所以要求公证,是因在1991年,司法部和建设部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有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2001年《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也规定动房地产转让、抵押、赠予、分割、继承,应当办理公证。200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

  之所以要求公证收费,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司法厅2000年下发的《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写明,证明财产继承、赠予和遗赠,按受益额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据公证处工作人员透露,审查需要成本,房子价值不同,审查方式不同,调查审核取证都要成本。

  但是,多名律师表示,《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是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也只属于地方性条例,这就意味着,继承房产并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定公证事项。

  《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和《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关于房产过户强制公证的规定,确实与我国现行的《公证法》、《继承法》等相冲突。《继承法》、《公证法》要求的是自愿公证,但《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却要求强制公证。

  实际上,根据《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但其明显的营利性特征更为公众所知,马先生因此质疑公证处的收入情况。

  非营利属性涉嫌垄断?

  律师梅春来称,公证机关现在已经自然化、市场化运作,不再是行政机关,收费标准应该严格按照司法部门或者物价局规定联合协定。公证机关要考虑公证成本费用、时间、工作量、公证书物质成本等,但不是根据标的额,“目前费用没有体现公证人员的工作量以及公证处为制作公证书需要的成本。”

  《中国青年报》去年曾发文质疑中国公证行业的垄断性。法律人士指出,事实上很多公证事项无需再做,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违背法律条文、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人意愿的情况下,意思表达真实有效、所进行的合同或遗嘱的签订就是有效的。比如继承公证,房产在无争议的情况下继承,就没有必要进行公证。

  律师朱斌介绍,香港的公证主要由律所律师签名认可,即可获得法律保障。且香港公证属自愿,公证收费有的按标的收益额估价,有的按工作时间,各个律所报价不同,完全是商业行为,不像深圳只能去市公证处。不过,香港收费也不低,最简单的委托授权公证,大陆几百元,香港要五千甚至上万元。

  对此,市公证处也有回应,香港公证为认证式公证,即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真伪负有法律责任,内地公证为实体式公证,公证处将对审查结果真伪负有责任。不同的法律责任认定,使得内地公证部门担负一定风险。

  房产继承公证费或下调至0.07%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公证收费成为全国性问题。上海去年3月将房产继承公证收费下调了50%,按照房屋评估价的1%收费。深圳是否可以下调?

  市发改委价格处一副处长介绍,问题的焦点在于公证费用收得合不合法。“公证处收费行为是收费主体的自主行为,它在规定范围内可以再下调,但不下调也不违法。实际上,定价权只有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公证领域的定价职能主要在国家级别。”

  市公证处督导室主任李金祥本周一曾回应记者,深圳现行的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的确是按1998年由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联合制定的规定,以及2000年广东省按房产估价2%收取公证费的标准,经过房价十多年飞涨,这一标准确实不合当前情况。之前媒体报道,公证机关和行业内部也意识到这一问题,且早已将问题反映给上级部门。

  市公证处督导室孙某透露,2012年12月,律师、公证和司法方面的专家已经在深圳就公证收费标准召开了专门研讨会,“研讨会上经过专家讨论制定出来的初稿我看过,里面提到,深圳凡是继承类的公证收费标准,由此前收取房产当前估价的2%下调至1%,而涉及到房产继承的收费标准,由此前房产当前估价的2%下调至0.07%。”

  孙某还称,如果一切顺利,此次研讨会上制定出来的新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3月份就有可能出台。记者 李荣华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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