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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朗诗置业签认购协议却不购房 五万定金没了

2013年03月06日 09:45 来源:荆楚网 参与互动(0)

  28岁的陈枫(化名),家住江岸区田园村。前年底,陈枫看中了位于汉阳区龙阳大道68号“朗诗街区”3号楼1102房。

  当年12月4日,陈枫与开发商武汉朗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该房面积为89.59平米,总房价92万元,优惠后的价格为87万元。协议还约定,陈枫必须在2011年12月11日前与朗诗置业签订正式买卖合同。陈枫随后交了5万元定金。约定2011年12月20日交首付款32万元,按揭50万元。

  陈枫称,签完认购协议后不久,才了解到其丈夫已于2009年4月贷款购买过一套房屋,尚有7万元房款未还清,根据国家和武汉的限购政策,她只能贷款34.9万元。随后,她拒绝按协议要求签署买卖合同,请求退还定金未果。

  2012年10月31日,陈枫将朗诗置业告上了法院,欲撤销商品房认购协议,并要求返还定金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枫的丈夫虽然于2009年购买过一套房屋,但其使用的是商业贷款方式,根据公积金贷款政策,夫妻双方只要未使用过公积金购房,均视为第一次购房,可首付30%,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因此陈枫声称的公积金政策的障碍其实并不存在,陈枫属于单方面违约。

  近日,法院驳回了陈枫的诉讼请求,5万元定金不予退还。

  【律师说法】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钰林说,根据《合同法》第54条,撤销合同必须具有以下理由:一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是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认购合同是不能撤销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但是据调查的情况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陈枫所提出的不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非事实,不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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