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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丈夫私自卖房 妻子可否收回房屋

2013年03月20日 11:08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律师在线案情再现:2009年方女士与丈夫婚后共同购买一处房产,2011年在方女士不知情下其丈夫私自将房子卖给了赵某,双方签有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赵某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方女士想要回房屋,问现在能否要回房屋?

  律师解答:方女士不能要回这处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方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方女士老公和赵某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两人真实意思表示,赵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房屋价款,且已经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此赵某是房屋善意受让第三人,其与方女士老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方女士提出其并不知道丈夫将房屋卖给赵某,并以此为由要求确认老公和赵某之间合同无效、追回房屋的请求于法无据。

  案情再现:赵女士2003年与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丈夫结婚,并生育一子。婚后共同居住在丈夫承租的公房里,由于丈夫作风问题,赵女士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丈夫离婚同意但现在公房是他承租的,离婚后公房只能由他租住。赵女士起诉离婚,问法院能判决承租的公房由赵女士承租吗?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离婚后双方均可租公房:(一)婚前一方承租本单位的住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二)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三)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四)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对方房屋承租权的;(五)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共有房屋的;(六)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七)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本案中,赵女士与其丈夫系同一单位职工,并且该房屋系双方婚后承租的住房,故赵女士完全有权利承租丈夫婚前承租的公房。

  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济南市政协委员,山东省青联委员,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为百姓服务,为离婚、继承、买卖、遗嘱等类房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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